lichujen wrote:
兩種情形:1. 其...(恕刪)


這有一個盲點,拿個比喻,像公寓大樓的土地也是多人共同持有。
各人持有的部分可以直接買賣,也不需要先去分割再做買賣。
還是有地上物的土地和空地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就我的認知
兩個重點 上面有人提到了
34-1 跟 變價拍賣 這兩種方式
建議是可以探聽一下對方的意圖想要什麼
nike138729 wrote:
就我的認知兩個重點...(恕刪)


續之前的這篇也是正解

其實重點在於樓主你自己這塊地最後怎樣?

有人發起代表有人想處理他手上的地,想招集其他一樣有意願的人一起解決

當然你要繼續擺爛也可以,擺爛的結果就是假設你有小孩甚至子孫,如果其他人也有小孩有有子孫
未來可能就不是單純的1/35持份這麼簡單解決了,之前就發生過經過宗先傳下來一塊爛地幾百個人持有...

當然回歸到一開始的目的就是,
你至少先知道對方打算做什,你同不同意,同或不同意就讓對方知道你的意願
剩下到底有沒有達成賣出或分割等因素,至少你有表態你的意見了,
而非等到上法院才在那說我不知道不清楚,那很不負責,而且這樣也沒比較好

再說,問一下其實不需要花太多心力,
打個電話或詢問一下發起人目的跟意圖,
然後你也回應你期待的,是否跟他同條船上
不然我說真的啦,這個持份到你死大概還是放置的,或著等充公吧

don4756 wrote:
這有一個盲點,拿個比喻,像公寓大樓的土地也是多人共同持有。
各人持有的部分可以直接買賣,也不需要先去分割再做買賣。
還是有地上物的土地和空地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共有的土地,假設你跟其他2人各持分三分之一
你要直接出售你的三分之一持分,是沒問題的,不需要先分割後再出售!
只是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你出售你的三分之一持分時,其他2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但這個優先購買權是紙老虎(債權性質),你不通知其他2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仍然可以直接出售你的三分之一持分
只是這2個共有人如果認為受有損害,可以告你(但這2個共有人要舉證受有哪些損害)

公寓大廈是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建物+建築基地的持分]也是可以自由買賣
區分所有建物的建築基地,法理上雖是共有土地
但[區分所有建物+建築基地的持分]出售時,建築基地的其他共有人依法(令)沒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另外,區分所有建物的建築基地雖然法理上是共有土地,但不得分割!

小結
不論是空地的持分出售,或[區分所有建物+建築基地的持分]的出售,原則上都是自由出售
只是空地的持分出售卡了一個優先購買權(債權性質)

而一般共有土地分割,主要是把三分之一的持分,變成一分之一的完整所有

沒有特殊目的的話,一般沒人對共有土地的持分會有興趣。

lee0322 wrote:
感謝~~看來就不要...(恕刪)


馬上就被誤導了....
存證信函是有它的效力在
但主要是對發信人
證明它曾經通知過你們

可以回存證信函
表明時間倉促無法參加,另行改約或通知協調

這樣比較安全

我的飯碗好小 wrote:
請教一下分割之後的...(恕刪)

土地分割完成後,B男確實僅能賣掉自己的持分,
無法賣掉他人的。
找法扶會問清楚,盡量不要讓討債公司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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