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買屋真詐財的犯人被法官保釋了

古有云: 殺人放火金腰帶, 看來是真的.
看來台灣的詐騙產業又邁向了新的里程碑, MARK紀錄一下, 不知道能不能去申請一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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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太輕了!
難怪不怕..難怪台灣變成詐騙天堂......
voltes0 wrote:
他們早就因為其他詐欺...(恕刪)


台灣的立法諸公們對詐欺很有愛啊,都國際知名了,還是不改成重罰或依情節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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