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sue16 wrote:
版大好您都是當初有蓋...(恕刪)
最近剛好朋友的房子是類似這樣的糾紛,房子在蓋的時候有隔壁地主的土地使用同意書,但是過了好幾年之後,房子有權狀及使用執照,新的屋主(我朋友)購買之後,隔壁地主要求要拆屋還地,而法院竟然同意撤銷20多年前的土同書的效力!
依照建築法及畸零地調處條例申請出來的建築物,頓時變成「侵占」?這個看來需要好好提請解釋了,否則此例一開未來的土地蟑螂就有新的方式來玩,試想先同意後蓋成大樓後要求拆屋還地,可以獲得的利益有多大

不好意思離題了!
樓主的祭祀公業如果是依法登記,就能用類似公司的規範,如果當時有同意,應該不能要求拆屋還地,但是如果沒有那就採用土地法34條之1來處理多數決,這點也是我剛剛提到的,如果法院又推翻了之前的同意書就必須拆除了,取決于法院的法官見解,而法律人並不一定深入了解建築法,目前我國各個法令就像是平行世界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