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不算繼承完成
是過渡共有性質

要分別共有完成才有20趴60趴的事

所以日後如果要出售繼承而來的土地
土地增值稅的起算點是完成分別共有時的日期
meme貓 wrote:
公同共有不算繼承完成
是過渡共有性質

要分別共有完成才有20趴60趴的事

所以日後如果要出售繼承而來的土地
土地增值稅的起算點是完成分別共有時的日期



公同共有土地出售不必全體同意

剛處裡完5個人公同共有房屋和土地

還有一個大大好處

土地增值稅的算法起算點非常好

另外。
五個人公同共有。權狀會寫一分之一。
五個人共同共有。權狀會寫五分之一。



我能好奇的問你幾個問題嗎?

紅字是你前面幾樓的回文

OK

你剛處理完公同共有的土地問題

你是解決了分割的問題呢??

還是解決了買賣的問題?


還是解決完分割順便進行了買賣呢??

畢竟如果你沒解決分割或個人持分的問題

那你怎麼在沒有全部所有權人同意的前題下買賣過戶的??


謝謝 方便的話在幫忙解惑一下

畢竟我所知道的前題都是要先弄清每個人的持分

才有適用土地法的可能性..不然就是走民法..要百分百的同意
黑羽斷翼 wrote:
公同共有土地出售不必...(恕刪)


土地法
第34-1條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3......
4.....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以五個人公同共有來說。4個人同意就超過三分之二。
符合第34-1條的1.和5.就搞定了

這種買賣經由仲介來辦比較省事。
meme貓 wrote:
土地法
第34-1條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3......
4.....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以五個人公同共有來說。4個人同意就超過三分之二。
符合第34-1條的1.和5.就搞定了

這種買賣經由仲介來辦比較省事。

了解

你能解決是因為其他共有人沒意見

只要他們提異議

這件事沒的3-5年不會有結果



原因就像我說的.,.

沒上法院沒人能確定各自的持分是多少
黑羽斷翼 wrote:
了解你能解決是因為其...(恕刪)


公同共有繼承要由任一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地政會依有幾個繼承人就發出幾份權狀

簡單說
五個人公同共有就是五份。地政發出5張權狀給每一個繼承人
十個人公同共有就是十份。地政發出10張權狀

每個人都有一張一分之一的權狀。五張權狀,你就五分之一。
你要怎麼要求你要兩張?
地政發出的權狀就是現況
要怎麼向法院異議?

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沒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meme貓 wrote:
公同共有繼承要由任一繼承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地政會依有幾個繼承人就發出幾份權狀

簡單說
五個人公同共有就是五份。地政發出5張權狀給每一個繼承人
十個人公同共有就是十份。地政發出10張權狀

每個人都有一張一分之一的權狀。五張權狀,你就五分之一。
你要怎麼要求你要兩張?
地政發出的權狀就是現況
要怎麼向法院異議?

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沒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你跳針了嗎??



你先回答我一個問題

父親過世 名下留有一房產

母親還在世 共有4位子女

OK...有位子女去辦理了公同共有的繼承

請問母親的繼承持分是60%還是20%

這就很有的算了.....


你能回答嗎??


我提的問題權狀一定只有5張

因為繼承人只有5人

旦是不是每個人都5分之一

不知道



不信我在舉另一個例

父親走了 母親也走了

繼承人應有兄弟姊妹有4人

旦大哥(兄)也走了..(兄)留4個子女

OK...有位子女去辦理了公同共有的繼承

會出現幾張權狀??

7張.我直接告訴你會有7張...3個子女加上大哥的4位子女(代位)

一人一張..7張...

所以請問大哥的子女持分是多少??七分之一還是多少?


很多東西不上法院前..沒人知道的





還有我前面說過了

如果是繼承取得..沒經任何方式的轉移過...

會推定所有公同共有人都有均等的潛在應有部分


旦這是推定..在所有共有人都沒意見的前題下才存在

當有人提出異議時 誰知道呢??



而怎麼提..找法院提啊...很難嗎??一張書狀進去就解決了

因為有優先權..你不太可能跳過這一步..如果你們跳過我也覺的你們很帶種

當你通知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權時.不同意的人就能提出異議了
父親過世 名下留有一房產

母親還在世 共有4位子女

請問母親的繼承持分是60%還是20%

..........................................................................................................................

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的財產繼承順序為: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身分與其他順位繼承人(依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共同繼承剩餘遺產,並依照民法規定分配應繼分。
1. 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前提: 雙方需採用「法定財產制」(若為分別財產制則無此權利)。
計算方式: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並由較多方給付較少方差額的一半。
意義: 這部分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生存配偶可先獲得。
2. 共同繼承剩餘遺產
剩餘的遺產會由生存配偶與下列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第一順位: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並按人數平均分配。


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有兩年和五年的期限
黑羽斷翼
5分 結果一樣 如果資訊不明 只單看公同共有 很難有答案的 這最後只能上法院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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