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等於剝奪地主陳情權的都更合建契約條款,能主張無效嗎?

黑羽斷翼 wrote:
entroi...(恕刪)


是都更的合建契約,不是直接找建商合建新大樓而已
一定要講這麼清楚你才懂嗎?

簽下去就只能忍耐,不能質疑不能打官司不能陳情?不是吧。

就有立委質疑過,都更合建契約如果禁止公展期間撤回同意書,否則罰錢,是否合理?若明訂為禁止記載事項,以後不會再有人受害,不好嗎?

如果是非都更的合建,本來就是完全私人契約,不涉及都更獎勵,那當然另一回事
pengkuofeng wrote:
entroi...(恕刪)


有啊,有人說更換廠商,但原因不是這個,是得標(遴選)出這家後,廠商才改口說,經過精密計算,之前答應的某項條件沒有辦法做到(要降條件)。講難聽就是先騙到手再開始砍條件。結果『即使換廠商,新廠商也未必能做到,反而浪費時間』變成不換廠商的藉口,好笑吧
entrointro wrote:是都更的合建契約,不是直接找建商合建新大樓而已一定要講這清楚你才懂嗎?看起來是樓主沒搞清楚都更的模式
撇除公辦,單純以民辦都更來說
1.合建:(私約)
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談好分配方式合意簽約,需100%房地所有權人同意
2.權變:(需經政府審議核定之公約)
三間估價擇優,依負擔比例分配新建物,達法訂同意比後可依法排除不同意戶,讓案件成行
不同意戶經公私協商後無正當理由即可排除(過程巨耗時),權利金交法院提存,自行領取
3.委建:(私約)
地主出地出資,委託建設公司或全案管理公司重建大樓,新建物100%歸地主所有
4.權變+合建or委建混合式合約:(公+私約)
建商以合建方式都更,對於願意出資的地主採委建收取服務費後,地主100%取回其建坪
案件中不同意戶or無法出據同意書的地主(如祭祀工會、產權持分複雜...等等)以權變方式取得該產權


所以樓主只要不是走權變,就全部都是私約
條款中要求問題需經委員會同意才能於公聽會上陳情,屬於多數決
畢竟委員是你們多數人選出來的代表,不易被認定為侵害你權益的條款
BUT.....這限制僅限於同意簽約的地主,未簽約=未同意=不受限.......這樣清楚嗎?

委員會的地位是地主推舉出與建商談判的角色,功能是匯聚所有地主意向給建商
他沒有權利替地主簽訂任何同意書,所有的合約書必定是地主親簽或由委託人簽定
簽下去就只能忍耐,不能質疑不能打官司不能陳情?不是吧。
就有立委質疑過,都更合建契約如果禁止公展期間撤回同意書,否則罰錢,是否合理?若明訂為禁止記載事項,以後不會再有人受害,不好嗎?
以上未簽約即不受限
如果是非都更的合建,本來就是完全私人契約,不涉及都更獎勵,那當然另一回事
都更獎勵是只要符合都更條件即可申請,跟你以何種方式進行都更無關


Trillionaire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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