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戲,報案單在25頁】口袋沒多少錢,我也跳下去買(2nd)房了

其實提告判決成立的話,

罰則也不會很重,

不會被抓去關的啦,

頂多判罰一點錢就好,

樓主又不是連某某,

罵人的也不是XX週刊,

不會罰你200萬啦,
-----------------------------
但為什麼罵人的會先道歉呢?
因為有可能他只是個學生,
又或者他要上班沒空去理那些法律程序,
但樓主做網拍的,
所以他有時間可以跟罵人的來這套,
------------------------------
大師李敖也常用這招來搞死那些他看不爽的人啊.....

只能說遇到了就認了!!!

罵人前要先做好被告的心理準備...

因為損失罰金事小,

但是跑法律程序會讓你煩死囉.
MaxTsai0712 wrote:
最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恕刪)


"因為根據今年一月份剛通過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檢察官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所謂的調取票,就是幫你查詢電子郵件的發信IP、使用者資料等等的法律文件。沒有調取票,我就沒辦法幫你查詢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因為加重誹謗最重本刑只有二年,不符合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你不知道到底是誰可能陷害你,我也就沒辦法幫你查明真相了。"


MaxTsai0712 wrote:
最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否則網路就變成無法無天的地方,公然污辱、妨礙名譽、恐嚇危害安全、煽惑他人犯罪、散佈A片、發佈援交訊息...一堆犯罪都不能調IP,那就不用偵查、不用被起訴了,還是不要誤導,不然一堆人以為在網路上已經可以亂搞了。


以上只要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確實是不能調IP,如果有其它方式可偵查、起訴,還是可以辦啊

九八法律事務所 呂秋遠 2014/08/09《一》 「公然侮辱」、「誹謗」、「加重誹謗」
Finn168 wrote:
罵人前要先做好被告的心理準備...

因為損失罰金事小,

但是跑法律程序會讓你煩死囉.




@6161 所以,我們要小心的是避免給別人提告的機會,而不只是斟酌字句,確定可以勝訴。對我而言,被瘋狗咬到,被迫頻上法院,就已經是大輸了....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shliou wrote:
6161 所以,我們要小心的是避免給別人提告的機會,而不只是斟酌字句,確定可以勝訴。對我而言,被瘋狗咬到,被迫頻上法院,就已經是大輸了


感謝,不過斟酌字句不是只為了勝訴,
基本上是連提告的機會也不給,
還可以反打一槍.

不然就是提告了,
我也反告誣告罪,
誣告罪可是重上天了.

再來我看到的經驗是,
基於事實的論述,
幾乎都沒有問題,
無中生有的,
幾乎都輸.

所以,
反告誣告後,
什麼電話費,
去警局,去法院,
我把交通費,影響工作收入費用,誤餐費,精神賠償等加一加,
剛好今年收入高很多,
一天要賠我上萬,

基本上,
亂咬的大家怕,
但是其實我們理智的人如果瘋狂起來,
更可怕,李敖不是這樣?
如果有人白紙黑字留言期待我跳樓,
我就報警,
說生命受威脅,晚上無法成眠,
每天緊張兮兮怕有人因為妒忌我的分享,
害我全家生命財產受傷害.
我要警察抓出那藏在暗處放話的人保護身家安全.

說真的,
寫黑函給人說期待他跳樓,
或是打匿名電話給人說期待他跳樓,
以及網路上白紙黑字留言期待他跳樓,
都是生命的威脅.
很嚴重的,還自以為有趣?

至於說期待他人跳樓的人,
對方不過是收入不錯買個房分享一下心境,
問一下法官這樣的言語壞不壞?毒不毒?水準是高還是低?
跳樓可以開玩笑嗎?
我很期待你跳樓身亡這樣的話是標準的恐嚇脅迫.
就像是你可以在飛機上說劫機嗎?
即使你赤手空拳?

很傻,真的.
知道人是誰都不容易告的動了......不知道的更難
樓主要是不花錢收集相關資訊,與啟動相關人員協助......很難很難辦
讀法律系的小孩問我"原告被告誰需負舉證責任?".........我說當然是想告贏的人要去舉證,至於被告只要沒有不利情況出現前......閉嘴就對了.....檢察官跟法官會主動幫忙擋的

話說一個老外跟我老姐發生車禍,本來老姐還想賠他個萬把元修車,結果對方想不花錢走法律好好撈一筆........,目前是石沉大海......案子不會有浮上來的一天......有也是宣告罪證不成立結案

樓主有時間是可以練練兵,畢竟做生意總是有機會遇上

achitsai wrote:
知道人是誰都不容易告...(恕刪)


我先前遇到交易詐騙的
只有提供警方一個已經暫停使用的門號
還有一個警示帳戶
兩個相關人全部被找出來判刑

f的帳號註冊一年多,發了幾百篇文章
除非他一直在國外
不然你說難找,我不太信

其實我沒有抱著一定告得成的打算
起碼收到警方的偵訊通知,按指紋,拍照這些基本招待一定有
這些起碼就讓他印象深刻了
我的目的很簡單,並非要告到他,純粹認為此風不可長
用我個人的一些不便去交換一個乾淨的言論空間,
我認為值得

iPhone了嗎 wrote:
我先前遇到交易詐騙的...(恕刪)

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有差......不過你加減練練沒差
對於網路上某些言論我以前也會像你一樣,幾年下來就當練笑話了
不過你還年輕可以當作練功力,過幾年再當練笑話
回文久了就會主觀意識愈強,認為自己贏過對方。

爭論的開始,接著嘲弄與暗喻,最後可能就是人身攻擊。

網路文化,互相學習。
6161 wrote:
感謝,不過斟酌字句不...(恕刪)


你對於誣告罪有點誤解,誣告罪是「誣」告,不是錯告罪也不是告錯罪。
簡單講,只要不捏造事實,就不會犯誣告罪....
你根據事實批評某瘋狗是畜牲,而牠也確實是畜牲。但牠覺得受辱,告你公然侮辱。即便最後不起訴,或起訴獲判無罪,只要牠提告的事證是真的(你確實曾說牠是畜牲),不是牠捏造的,你也告不成誣告罪。

之前新聞報導停車糾紛,某個用肉身佔車位的被另一車主痛扁一頓,雖然我不清楚該新聞報導的真實情況是如何,但用肉身先佔車位的情形確實很多,遇到我這種比較孬的,多半是鼻子摸摸,把車開走再重新找車位。所以我很感謝新聞中那個扁人的車主,至少這個新聞傳達一個訊息:你們這些喜歡用人佔車位的給我小心一點,別以為大家都很客氣,終有一天你會被海扁。

同樣的,我也感謝你,感謝樓主.... 真的需要你們這些有正義感、又有閒的人給那些口出惡言的人一些教訓。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iPhone了嗎 wrote:
其實我沒有抱著一定告得成的打算
起碼收到警方的偵訊通知,按指紋,拍照這些基本招待一定有
這些起碼就讓他印象深刻了
我的目的很簡單,並非要告到他,純粹認為此風不可長
用我個人的一些不便去交換一個乾淨的言論空間,
我認為值得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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