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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1456752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反正15年就躲過追訴...(恕刪)
依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再依刑法第83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被告要逃25年才會消滅,這期間都不能再當買方出庭作證撈錢了,法警拿了身分證一查就知道是通緝犯。
房仲很會算的,怎可能會因小失大,進去苦窯關還可以多認識幾個臭味相投的買方,出獄後再出庭作證一次就還本還兼賺利息。
別人要請證人出庭作證非常非常困難,畢竟沒人願意去得罪跟自己沒關係的人,況且自己也沒得到任何好處,說不定還會招來無妄之災,但房仲找來的買方通常都很配合積極出庭作證,這真的非常稀奇,房仲自己就非常忌諱介入別人的糾紛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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