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賣名上唯一的房子竟收到奢侈稅單還要再罰50%

樓主持有兩間以上的房子,自己應該要注意,沒繳稅 被罰款 正常
就跟停車費忘記繳,不知道沒繳到 變成要罰違規停車一樣
房仲的服務費 主管機關規定,可收取上限就是6%,但是是真對單一個案件,如果買方沒有付那他就沒有違規
但如果買方也付了一部分服務費,那這仲介就違規了,可以檢舉他。
還有如果當時都是做履約保證,那就不太可能會違規,因為服務費都是從屢保專戶提出來的,不太可能提超過6%。
付6%的仲介費

那間房仲不是才剛加盟做沒多久

這麼敢收阿 不怕噎到嗎

建議投書媒體 幫他們宣傳一下他們的口號(因為永慶 更加圓滿)!!!





pcm7040 wrote:
請問..什麼是HB?
23樓的朋友您誤會了,我抱怨的二年沒收到通知補申報是從100年賣完屋後至今102年的事後2年,謝謝你的意見,我已經申請信貸準備好要繳稅了,只是16萬5的罰鍰,覺得完全沒有心理準備,像被雷突然打到,在這邊提醒其他人而已,謝謝你!...(恕刪)


不好意思因是用手機回文貪圖方便,HB指行政機關,那我瞭解您意思只是還是提醒您,剛好旁邊有稅務相關人員他意思也是說,您若以此來提訴願也很難翻盤,因為就很像有人逃漏稅有沒有被抓到而已,我並非指您只是舉例,當然能體量您被裁罰一時難以接受的心情,只是這可能就只能當花錢買經驗,以上若有冒犯您或者說話不經意得罪地方還請見量!

PS:仲介部份可能若有打算求償,請多收集證據。
island316 wrote:
假設先不管奢侈稅與罰款的問題...
你們付給仲介6%?
真的假的的?內政部都規定賣方4%...買方2%的仲介費


內政部沒說賣4買2,那是業界的習慣,不是內政部的規定,
內政部規定是 賣+買 不能超過6
也就是仲介要收賣0買6也可以。

找仲介、買方、代書出來商量看是不是能以物有瑕疵這點來解約,與仲介、買方另立但書在15天後重新簽約送件。
奢持稅規定的主要概念 就是你自己有房子你自己住,自用沒問題。另外又同時持有另一間房也OK。 但主要就是不要讓你短期持有,短期內出售 樓主說 自己住的房子是登記太太的,賣掉的房子是登記樓主的,但因為持有未滿兩年,被課稅
這是牽涉到民法 雖然是財產分開 但是配偶有同居的義務,所以不會讓你們一人都擁有一間 然後說都算自用 除了這個 還有之前的青年首購貸款也是 一人一間 但是結婚後就變成兩人一間, 配偶之前沒買 沒申請到也不能算了,變自動放棄。
JCB88 wrote:
果然『立場』不同,『...(恕刪)
已經過那麼久,解約也要付仲介費, 還要賠買方簽約金 要是買方有跟銀行貸款了,還要還銀行貸款...................... 才能過回來 過回來之後, 那麼那之前的買方是不是也要付奢持稅
lovelucas wrote:
找仲介、買方、代書出...(恕刪)

pcm7040 wrote:
3.在這裡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慘痛的仲介經驗,我和仲介簽約時有明訂賣不到310萬不能收仲介費,結果仲介竟說反正我只要310萬,多賣的20萬是它們的,並吃著檳榔很江湖的要我簽收6%的變更合約書!所以大家記得仲介費的上下限都要明寫加進合約裡.


慘痛教訓?為何這是慘痛教訓?

賣不到310萬不給仲介,那賣多少會給仲介費? 給多少?

難道你不是想實收310萬(就是扣掉仲介費後)嗎?

那他的契約變更上寫,賣330萬,收6%服務費,
330萬,扣掉服務費,不就剛好310萬嗎?



一一ˇ wrote:
政府有宣導阿,我不否...(恕刪)


所以我寫『版大是老實人』啊!........

不過?這樣的『老實人』在台灣還真的不少!

小弟也曾經是其中一員!

不過經過貴單位的『訓練班』加強教育?現在起碼尚有『自保能力』.......

代價就是...........好在小弟『家底』夠厚!

小弟自認頭腦尚屬『清楚』之人!

連小弟這樣的人,都會無心『遭殃』?難道貴單位的『政令宣導』有做確實嗎?

還是現在只要宣導『愛心納稅』就好?

大大難道不認為對『無心』或『無故意』的人,動輒用『好幾倍的罰款』來處罰?

政府有更加強宣導的必要?或是起碼要貫徹,最基本『程序正義』的必要性嗎?

不是一句『明文法令』自己去查?來帶過.......

否則政府.......這種『罰款』的方式?

對『家底不厚』的人?真的會讓人『傾家蕩產』的喔!

還是.........這才是『稅法』設立罰則的目的?

言盡於此,感謝賜教!




pcm7040 wrote:
98年12月買高雄市...(恕刪)


我們國家不是夫妻財產分開的嗎?

我比較好奇,你這觀念那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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