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問題,請求高手解答:房屋完成交易,對方家人寄存證信函說該屋贈與給對方時約定不得買賣,要我返還該屋,並限期遷出。


curstw wrote:
五月與某甲完成房屋交...(恕刪)


樓上已經有人說到Key,我簡單做個整理

善意第三人與完成交易>>父親向甲求償,第三人毫無關係
善意第三人但還沒完成交易>>交易會有問題,第三人和父親向甲求償
非善意第三人(不論是否完成交易)>>交易會有問題,父親向甲和第三人求償
curstw wrote:
這樣某甲父親拿出「贈與契約」說該交易自始無效,
且如果該契約裡有註明「需無償提供某甲父親居住至死亡後才得以買賣的話」

常說「買賣不破租賃契約」,那「買賣可破贈與契約中無償居住嗎?(有點感覺是無償租賃)」
如果是這樣的話,某甲父親有權搬進來嗎?(太恐怖了吧!)

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既然無償...

就不是租賃...

此外...

如果有不定期限的出租契約存在(未公證)...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因為你是買賣取得...

所以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定出一個租賃期限...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curstw wrote:
五月與某甲完成房屋交...(恕刪)



建議先影印相關資料去警局備案

如果您夠閒的話問問法院或法律相關人員後再回個存證信涵給他

告訴他~那是你家的事~橋好再來跟我說
租賃跟無償不能拿來比較!

租賃合約在過戶後,租金是由承接業主所得,就我所知還是必須跟新業主更換租約,租金部分可重議!

無償這種無法無天條例若合法,那我告訴你全台灣房地產毀了,每個人在買賣前,

都跟你設定條"在我三千代後的子孫修練成仙前,需無償提供居住,另業主並負起修繕責任"

不就等於繼"簽下空白本票"後的另一種不定時且無上限未來債,這比買不起房還可怕10萬倍!

買房等自殺.................

若無償是合理,那我等等就來賣了名下房子,全出清再打7折視情況可談市價6折,低價吸引,誰買誰死!

反正就算3折賣,我還是可以住個上萬年再加上屋主需負擔修繕,太划算了.......
我不懂法律,純粹借這個主題問一下

所謂善意第三者是要在確實"不知情"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例如不知東西是贓物而誤收購)

但是,如果這間房子明顯低於市價很多

換言之,雖然已經過戶了,但法官可以認定樓主是"明知"屋主非法取得該屋

(好吧!!這個我承認我也不知道情況,到底是不是非法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那麼法官可能會怎麼裁決呢?


這有點像跟買賣凶宅的狀況一樣耶

因為現在房仲都是保障不會買到凶宅,但是條文上面都寫"保障前屋主持有期間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但沒有保障前前屋主,前前前屋主.......持有時有發生過兇自殺案件

如果過戶換幾手不就好了嗎?

那法官在判決的時候也可以說前屋主不知情所以免罰~~~
我也覺得這是啟詐欺事件,樓主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可讓騙徒逍遙法外
感覺是一個乩童一個桌頭

很可能是訛詐的事件

他們應該是希望你跟他們斡旋時花錢消災

建議直接報警

我想

樓主這方面在法律上是佔得住腳的這件事,各位大大和樓主本人大概都知道
怎麼看都覺得樓主不會有事


樓主會上來問,是因為收到這種存證信函他心情上會有點不確定性,畢竟是畢生心血存來的房子,希望能妥妥當當,不要有風險
對方父親寄了存證信函來,存證信函的內容是有證據效力的,自然樓主會擔心,會不會對方父親請教了什麼高手,會不會弄什麼法律的漏洞或是奧步來胡搞樓主(企圖考驗樓主的應對能力,如果剛好遇到受害者是軟弱怕事的,也許就能從中圖得利益),如果對方有高手指點又全是壞心機的想惡整,雖然最後樓主應該也是能保得住房子,但過程來來往往疲於奔命,住得心神不寧,這樣也是無形的損失

所以我想,樓主想問的重點不是房子會不會丟,樓主真正更想問的是,對方來這招,我們這邊是否應該要做什麼預防性的動作,以防止萬一對方有高手指點惡搞,也能高枕無憂從容以對
不用理會他吧
有問題也是他跟他老爸之間的糾紛

問題:
一、該屋為某甲所有,某甲之父親是否得以當初贈與之契約約定(假設有白紙黑字)主張交回房屋?交回對象 是給誰?不可能是交回給某甲的父親吧?而要交給某甲,第一聯絡不上,第二他原本就想要賣掉了。

---某甲之父親無權主張交回房屋

二、如果不理會某甲父親之存證信函,會怎麼樣呢?我在想,是某甲打破當初贈與之承諾,所以某甲父親應該 對某甲提告,而非找我!也非由我去找某甲解決!其效力應該不及我這善良第三人!

---不用理會

三、如果某甲出現說要解除交易,我一定要解除嗎?因為當初該屋有比市價稍微便宜一、二成,且地點不錯, 該屋狀況也不錯。我並不想解除該交易。而且我已花三十萬裝潢。

---已依法完成物權轉移,交易已完成,某甲無權解除交易

四、「該贈與的不得買賣條件」與「此次買賣交易」何者為大?

----不動產物權之善意取得(民法759-1II):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
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 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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