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5坪建地賣了三萬元的故事,請問我這樣的要求過份嗎?

盜刻印章可以把地賣了?
以前人過戶都不需要印鑑證明嗎?

關於土地法34-1這法條的意義在於
土地為國家之根本
要使土地能地盡其利
而有些土地共有人數過多且意見不一
造成土地無法合理運用
所以制定出土地法34-1出來
有兩個條件(擇一達成即可)
1.持分超過一半且人數超過一半
2.持分超過2/3人數不計

另外多數人運用土地法34-1將您的持分賣給第三者時會發存證信函給你!
有一小段期間讓你考慮用優先購買權將全部的持分吃下來!(如果你覺得太便宜的話)

leedashone wrote:





謝謝您的回覆,法律條文讀的很艱難... 如果沒看錯,套用
在我這個案子上,意思就是:

1.有 2/3 面積的人可以自行決定,其他人反對無效.
2.房子處理後他隨便丟個三五千打發我,我也只能摸摸鼻子

如果理解沒錯誤的話,那我還是 "祝福" 他們就行了,就不忙了.
從此專心做天龍國人,宜蘭就不再是我的家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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