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刻印章可以把地賣了?以前人過戶都不需要印鑑證明嗎?關於土地法34-1這法條的意義在於土地為國家之根本要使土地能地盡其利而有些土地共有人數過多且意見不一造成土地無法合理運用所以制定出土地法34-1出來有兩個條件(擇一達成即可)1.持分超過一半且人數超過一半2.持分超過2/3人數不計另外多數人運用土地法34-1將您的持分賣給第三者時會發存證信函給你!有一小段期間讓你考慮用優先購買權將全部的持分吃下來!(如果你覺得太便宜的話)
leedashone wrote:謝謝您的回覆,法律條文讀的很艱難... 如果沒看錯,套用在我這個案子上,意思就是:1.有 2/3 面積的人可以自行決定,其他人反對無效.2.房子處理後他隨便丟個三五千打發我,我也只能摸摸鼻子如果理解沒錯誤的話,那我還是 "祝福" 他們就行了,就不忙了.從此專心做天龍國人,宜蘭就不再是我的家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