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01 私人車位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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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有許多案例 請爬文 (許多個人案例)
我房子的停車位不是公用的,為何還來停?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2293865&p=1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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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大家說法.本人結論如下
A: 因為是私人社區車位.警方無法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開違規停車的罰單.
但是(如果車位主人要告)警察必須依照要求到場製作筆錄接受報案.
B: 車位主人不能對亂停的車子下毒手反而自己犯法.
C: 和鄰居打官司曠日費時. 有些社區可能只是訪客.修理工人.送貨員...來暫停一下追查困難
而本人方法有效防止鄰居亂停車.基於以下理由
把民法侵權行為轉化成雙方合意之契約行為.車位主人才有法律基礎.
實際上有許多發生在身邊
案例1: 一般收費停車場停車單據或是大賣場免費停車場上都會標示"本車位僅供停車使用,一概不負保管責任"!
案例2: 一般公共車站或是賣場的寄物櫃也會標明契約條件. 如果超時.管理單位就自行開箱取出
譬如說: 台北捷運公司寄物櫃的條款 旅客存放如逾24小時,置物櫃管理單位得將物品取出移至他處繼續收費保管30天,保管費用同置物櫃收費標準.......超過30天未取回之物品管理單位將逕行處理,恕不負賠償責任。
案例3: 國外普遍做法也是如此.如果您有親友在國外可以問問會不會被拖走!

#19 大大觀點和本人剛好相反 (#25我只有說不能拖吊,可沒說不能開罰,請不要自行腦補)
而本人觀點認為 有告示則契約成立可拖吊.而警方卻是無法源開罰.
另外#19大大認為拖吊業者不會來拖吊.
此點也許#19大大又把 "拖吊業者" 局限在和警方合作的拖吊場.
其實全篇重點是上面那句話 : 取得法律上的制高點
把民法侵權行為轉化成雙方合意之契約行為.車位主人才有法律基礎.
如何運用拖吊呢? 放大思考私人拖車...........
1:平常時去的修車場拖車就可以了.拖去放他那裡.
2:如果你別處還有房子有停車位也可以拖去放
3:拖去別的收費停車場也可以
4: ...........
讓惡鄰來付錢才能領車
當然在01 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不過本人貼上後已無惡鄰居敢再停. 所以還沒機會叫來拖吊業者試用
.
#19大大如果認為車位主人無法拖吊.下次如果在何處看到有類似告示的話. 試停一下就知道車位主人會不會來拖吊.

反而要請#19大大告知那些不願來的拖車業者. 請來01看看上上課問問法律顧問另開闢業務增加財源之道.
****另外思考************ 我是分隔線 *******************
拖吊業者敢不敢拖吊私地???
銀行業和拖吊業者合作案例
銀行會叫拖吊業者半夜去拖吊權利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R0SadtjI9Q
2010-12-19 中國時報 【胡欣男/桃園報導】
雙B高級休旅車新車價格三百萬元,同年份二手行情還有一百萬元,桃園縣李先生只花了卅五萬元就買到同款「權利車」。他開了半年,享受駕馭名車快感,日前銀行趁黑夜拖走這部權利車。李先生向本報投訴指出,銀行在私人土地上拖車,侵入他人土地有違法之虞。
但律師陳志峰表示,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銀行才是權利車的所有人,若在公有、開放式的土地拖吊,並不違法。如果拖吊的地點是私人土地,那就有侵入他人土地的問題,但認定上有困難,除非該處有圍牆、一般人無法進入,否則開放式的私有地,銀行拖車應不違法。
據當鋪業者觀察,因景氣差,買不起名車又想裝派頭的人特別多,加上繳不起利息最後流當的車子也增多,造成權利車滿街跑。權利車不怕警察,只怕銀行,駕駛人與銀行過招千百回,就為保住開名車的享受。
銀行有車貸業務,委託所謂的「小蜜蜂」持小電腦在縣市道路上搜尋,一旦發現銀行協尋的車輛便通報,若車牌與車身不符,小蜜蜂會進一步跟車,掌握駕駛人的行蹤,等到夜深人靜、四下無人時,再「想辦法」靠近車體,查出車身號碼,確定是否為權利車。
權利車被拖走的李先生說,他花錢買另一部雙B車的車牌作為「子車」,就是要掩人耳目。雖然小蜜蜂仍會透過電腦得知這部車可疑,但只要小心停車,小蜜蜂很難接近車體,遑論銀行雇人拖車。
從結果來說,李先生與小蜜蜂、銀行的過招第一回敗下陣。但他說,不僅銀行在私人土地拖車有違法之嫌,小蜜蜂能確認他車身號碼,也只有撬開車門,才能找到隱藏在擋風玻璃內側下方的車身碼。「那如果這部不是權利車,銀行不就涉及毀損?」
駕駛人儘管質疑拖車手段,但根據警方的經驗,對銀行提出相關告訴的人不多,因權利車駕駛人多自覺「理虧」,且程序的瑕疵銀行仍有解釋空間,一切都因擁有車權。
((上面這段話就是 "取得法律上的制高點"))
是外車侵害到車位主人的權益










.法律用詞差之毫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