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認真的問,不是來亂的。》如果樓主的假設成真。A是房屋所有權人。B是放款人(被A貸款的人)。A的房子設定抵押給B,貸款三十年,每月繳房貸給B,還完就設定取消抵押。細節跟利率都談好打在合約上,去法院公證。好像是可行的耶~
房市崩盤 wrote:剛剛跑去永豐 富邦......這樣跟銀行借錢很吃虧 還不如去銀行門口看有人要存錢跟他說 錢不要存銀行利息很低 開1.2的利息跟他借 這樣根本雙贏.請大家觀念要改正(恕刪) 中間價合意成交.法院公正看懂了.謝謝
銀行開店作生意不應該賺錢嗎?人事費用,營業稅,營所稅,店租,各項折舊成本,費用等都不用算的嗎?賺一倍?基本上銀行的平均資金成本雖然不到1%(每家銀行的能耐不同)但房貸1.7%還算高嗎?借100萬一年才1.7萬的利息買不起房子的問題不是在利息,是在房價好嗎?房市崩盤 wrote:剛剛跑去永豐 富邦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