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證信函 如果他不理你 就去法院告 要求歸還 法院裁定下來後去執行署要求陪同將其私人物品移出1. 有無合約?2. 存證信函敘明要求於幾日內清空歸還 否則處理其私人物品之費用由其負責 同時給付欠缺之房租3. 一定要由法院執行署人員陪同
我比較好奇的是,租約到期之後,房客有甚麼證據證明他是那間房子裡的合法居民?或者證明房子裡的物品是屬於他的?假設房子裡少了一台電視,房客又如何證明房子裡曾經有那台電視? 或者那台電視是屬於他的?房子裡的物品我相信99%上面都沒寫名字吧?
十萬元以下民事糾紛,請用 調解。上法院曠日費時,說不定法院轉簡易,簡易再轉調解,又兜了一大圈....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請先去區公所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時段(法律求助),帶身分證,諮詢時資料(租約)要帶以資佐證。接著,寄存證信函給房客,陳述欠租事實(人事時地物)跟租約到期房東不會續約的立場。向附近區公所申請調解,要帶身分證。區公所會寄掛號給房東房客雙方,通知調解日期時段。調解具有法律效力,處理速度快。調解免費。=======我所經歷的調解現場,我的心得是:調解是解決事情的,所以對方顛倒是非瞎扯時要忍耐,面子給足。對方擺爛時,"能退則退",房子儘快拿回來最重要。
所以說租出去前契約怎麼寫很重要,最好要有違約條例,違約條例最好列清楚違約將會對有哪些損失,然後再每一條會造損失的條例後方要求租客個別簽名。防止到時候對方說他沒看清楚,還有要拿去公證對屋主比較保障。另外問各位大大下面情況。如果對方租約到期霸屋不走,我可不可以把房子租約給第三者,讓第三者合法進入屋內?或甚至讓第三者控告霸屋者非法入侵住宅。是能否在契約中載明下款:租約到期房東自動擁有房內所有物品的絕對處分權,且能對房客請款處分物品所造成的費用。---就像美國倉庫大拍賣那樣。
租約如果有經過法院公證,就直接送執行處,強制執行沒經過公證的租約正常管道只能走訴訟調解一途,其他方式都有違法之虞你租給他的是不動產,他放在裡面的是動產就好像之前的詐騙集團在別人車上放皮包,你一移動過,就告你裡面錢有減少一樣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