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房子有瑕疵,賣方耍賴不付修繕費,提告前要保留原狀以便舉證嗎?懇請推薦台中市擅長房屋糾紛的律師~

rrit wrote:
不太明白有必要這麼...(恕刪)


以要件(三)有說明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契約(就是要求原房屋主人退回買房款項,不買了),或減少價金(至於減少多少,合不合理這就是另一件事了)

交屋時大多都會有一份房屋現況說明書,若是在該份文件內未提及漏水,就已經足以構成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求償本來就是合理的。
在買賣二手品時一般賣家大多也會註明該項二手品是否有瑕疵,並強調能接受再下標,這就不構成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所以當然不需賠償



==>這舉例好像和樓主的事件完全不一樣的性質。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契約==>這個是 買受人 買了後發現二手品有瑕疵,買受人請求解除。


樓主是 買主前就發現了,所以沒有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問題存在。 買受人,買前就知道了。

所以是 出賣人和介仲 保證會修和處理,但不處理的問題(完全違反了處理事情的"義務",仲介費收假的?……。)

所以是 買受人 委託 仲介處理事情要買好房子,仲介和賣方也保證會修好 會處理,結果為了自已的利益和第三人(賣方)的利益
根本就是不法(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得到這不修剩下費用的利益) 或這完全就是損害樓主的利益,這是違背任務的行為
並導致樓主的財產損害。

知道我在說那件事了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這從頭到尾就是仲介要處理的啊,為什變成樓主和賣方在處理?
順便再一提


保證會修而不修,這個叫什?


因為賣方保證會修的行為,還簽了保證會修,而樓主相信了 賣方不會騙人,使得造成樓主簽買賣契約的行為 而得利益。


這個叫?

很明顯了,不到就報案處理也不過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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