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jh wrote:
我是不想教壞大家啦,
只是怎麼大家都覺得大樓規約這麼偉大,可以侵犯受民法保障的專有權,
基本上,只要你有該車位的使用專有權狀或是土地所有權狀,
你想租誰就租誰,社區規約無法限制你。


你真的是不要亂教.自行把法令自由心證放大解釋.
法定停車位雖是用錢買的,但並不是有100%獨立專有私人財產.只是約定專用.
法定車位若能外租,一種是規約沒有明定,另一種是私下偷偷外租.謊稱租車位是我家某某親戚借他停...巴拉巴拉之類理由.那是在大家睜支眼閉支眼情況下,管委會也不作為情況下才讓你有辦法私下遊走.
一旦有人要抓包,還不是要想方設法各方遊說.但這種事無法長久.因為於法無據只能時常被找碴.

大廈規約如同社區之憲法,就算管委會也無權私自抵觸社區規約裡的規定.
住戶就算要改規約,也只能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才能更動裡頭內容.
規約本來就很偉大,你怎麼會認為不偉大?

關於法定車位能否外租一題?
請詳見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函
怕你看不懂,白話翻譯意思很明顯....規約沒寫就沒事,規約若明文寫到禁外租,那就是百分百不能外租.

=====轉貼=======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否以多數決方式限制約定專用之停車位不得出租予非大廈戶使用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10.13營署建管字第1050057496號函

說明:

一、復責府105年9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562761500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所明定,故所述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者,其管理使用依上開條文規定。

三、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園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第12款、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36條第1款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定之,各住戶自當共同遵守。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發布日期:2016-10-13
===========================
亮哥+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第12款、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36條第1款所明定,故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定之,各住戶自當共同遵守。


1.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我懷疑你懂這句話的意思嗎?
2. 我沒有亂教,我寫得很清楚,但我懷疑你是否有足夠能力能理解
3. 再次強調,管委會訂的規定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當然個人之行為也不行),不然住戶可以不必遵守!!
htmjh wrote:
1. "在不違反相關...(恕刪)


違反相關法規的情況,通常是扺觸一些建築條例及安全規範,因為管委會有時會做出一些影響到社區安危的決策及違反社區規約的決策.
決策有很多種,不單指法定車位外租一事.
內政部解釋函的意思是,社區規約若限制法定車位外租,除非你能證明違反了那些法規?如果不能,規約限制法定車位外租就是限制了,大家都得遵守,不能例外.
事實是,我還沒聽過限制法定車位外租違反了那些法規.

你一直提到有什麼更高層次的法條?
不過多篇下來發現你只是腦補成份居多,一直說違反但又說不出來限制外租到底違反了什麼法規?
一下說車位是財產權可自由處置,被網友打臉.
一下說管委會決策不能凌駕法規,但我前面就解釋限制車位外租...這不是管委會的決策層次,這是更高的社區憲法地位的規約層次....是受法律所保障的.
亮哥+ wrote:
違反相關法規的情況,(恕刪)


這我最後一次回你,懶得浪費時間在你身上

1. 請問一下我哪裡被打臉? 是你在硬凹吧
2. 不要自己層次低、見識少,就說人家腦補,你才需要腦補一下
3. 社區憲法!?? 你自己發明的吧? 打的出這個詞,你真的需要腦補!!
4. 舉例? 你不會自己去腦補嗎? 我打得很清楚了吧,不是所有案例都能限制外租,也不是所有案例都能不鳥規約,全看"實際狀況"
htmjh wrote:
這我最後一次回你,懶得浪費時間在你身上

1. 請問一下我哪裡被打臉? 是你在硬凹吧
2. 不要自己層次低、見識少,就說人家腦補,你才需要腦補一下
3. 社區憲法!?? 你自己發明的吧? 打的出這個詞,你真的需要腦補!!
4. 舉例? 你不會自己去腦補嗎? 我打得很清楚了吧,不是所有案例都能限制外租,也不是所有案例都能不鳥規約,全看"實際狀況"


你這最後一次,我看只是詞窮理虧想逃走的下台階吧?慢走不送!
通篇舉不出任何一個法規及案例.自稱打得清清楚楚,但完全不清不楚,失敗中失敗.
我可以理解你的中心思想...無非就是....老子花錢買車位想租誰就租誰...誰管得著?
事實上,法定車位外租在社區規約規範下原本就是限制重重.原因主要是約定專用,既是"約定"來使用,就要遵守當初的"約定".
你如果不懂,Google是個好老師.

至於社區規約效力有多大?
看看法務部文章的第一段

========節錄轉載===========
管委會,可管不可罰
.....
(第一段)
「規約」-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了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訂的書面公約,公寓、大廈全體住戶都應遵守,住戶如有不滿規約內容的約制,也只有默默承受,因為規約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具有住戶共同意見的基礎,少數人縱有不同意見,也只有共同遵守,不容自作主張,惹是生非。
................

(第二段)
雖然何姓住戶有違反大樓住戶「規約」的情事,行為值得非議,但大樓的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使用懲罰方式剝奪住戶的權利?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是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關係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大樓住戶的「規約」,只是約束大樓住戶的一種公約,不具法律的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中,也沒有賦予對違反規約者有處罰的權力,則在無法律的依據下,逕行作出處罰的措施,便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他人如果因此受到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三段)
也許有人覺得法律如此規定,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違反「規約」的行為,豈非束手無策,任由不守規約的住戶為所欲為,使整棟大樓外觀面目全非,也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福。關於這點,管理委員會只要依據這條例的相關規定,細心處理,是可以完滿解決的。只要規約或決議曾經向大樓的主管機關報備過,住戶就有遵守的義務。違反這項規定,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
........................
=====================

基本上,你一直覺得沒人可以管得到你的錯覺,來自上述第二段憲法給的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但法務部文章在第三段已經補充說明,為何管委會最終還是能依照社區規約處罰並規範住戶的主要方式.
雖然管委會不可自行擴權任意處罰,例如擅自取消門禁磁扣...等侵犯人民財產權的作為.但可依規約所記載的勸導告發處罰方式報請主管機關裁罰.這就是管委會對於違反規約者最正確的處理方式.你一直以為管委會不能對你怎樣,其實一半對一半錯,管委會絕對能管,但最後能拿你怎樣的不是管委會,而是相關主管機關.
Biggest King
支持你,我們社區的車位就不可以外租。這些人就只會講空洞的話。
亮哥+
自己擔任管委會委員期間,也是要遵照規約,自己的法定車位也是空了半年以上又降價才租出去給同社區鄰居,但另一個獎勵車位由於可以外租,很快就租出去了.這問題我早就趁職務之便問過社區聘請的法律顧問了.[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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