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依約解除租約但房客應該會裝死

atooooooo wrote:
5、頂加就是違建沒有錯,但違反的法規是其他住戶可提告民法不當得利部分,但我五樓收的租金都有用在公共部分(清洗整棟水塔、更換加壓馬達、粉刷公寓內部樓梯間、安裝走到燈•••當個房東超慘是真的),所以所有的住戶都同意我出租。至於竊佔不動產罪就不多說了。


所以你還是沒解釋,如果對方鬧上法院,你的違建怎麼辦,願意拆嗎?

同時你會這樣搞,很明顯的是沒有辦理出租登記(就是沒有繳稅啦)

最後,你說所有住戶都同意?你有與其他住戶簽合約?還是這時又回到口頭告知、信任原則?

總體看來下,你好像很努力把『違建』這件事,淡化為大樓住戶間的協商,在你的想法理…只要住戶們同意,就理所當然可以加蓋違建?那未來是否區權會開一開,公寓大樓就可以加蓋各種違建了?這種話你去和法官講,不知道法官會不會信你的胡扯呢…
atooooooo wrote:
抱歉我不是假帳號啦是因為昨晚超級想睡覺突然逛到01才登入10年以上沒登入的帳號,這裡從新向大家仔細報告:
1、依據內政部109年最新版租約第十三條 任意終止租約之規定: 本契約「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以上我是這樣勾選,不是自己玩文字遊戲,而是內政部真的這樣訂定。
2、因為五樓頂加的水電瓦斯是使用四樓的,整修時會關閉四樓水電瓦斯連帶五樓就無法使用,在四樓需要正常整修的狀態以及依照雙方簽訂的租約內容,當契約依約解除後、雙方之權利義務便以消失,故房東本來就不承擔提供水電瓦斯及進出門的義務,唯在實務上要更換門鎖時若出現租客不願返還房屋時,需通過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強制點交這點我知道也會照做。
4、法院判定後點交時房客遺留的物品就只能留置一定期間、法院拍賣或判定為廢棄物。
5、頂加就是違建沒有錯,但違反的法規是其他住戶可提告民法不當得利部分,但我五樓收的租金都有用在公共部分(清洗整棟水塔、更換加壓馬達、粉刷公寓內部樓梯間、安裝走到燈•••當個房東超慘是真的),所以所有的住戶都同意我出租。至於竊佔不動產罪就不多說了。
以上


不見第3點
隱藏起來有貓膩



在這嗎~在這~還是在這
㊙看不到田部辣發文的都是被認證的老魯窮空←自挑一個㊙
atooooooo wrote:
1、依據內政部109年最新版租約第十三條 任意終止租約之規定: 本契約「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以上我是這樣勾選,不是自己玩文字遊戲,而是內政部真的這樣訂定。
2、因為五樓頂加的水電瓦斯是使用四樓的,整修時會關閉四樓水電瓦斯連帶五樓就無法使用,在四樓需要正常整修的狀態以及依照雙方簽訂的租約內容,當契約依約解除後、雙方之權利義務便以消失,故房東本來就不承擔提供水電瓦斯及進出門的義務,唯在實務上要更換門鎖時若出現租客不願返還房屋時,需通過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強制點交這點我知道也會照做。


在下也是當房東出租房子給別人住的,只能勸告你,出租房子是做服務業,做人要留一線給別人。

很抱歉,在下不認同你講的。這些規定當房東的都看過。你不要忘記,還有 疑義處理那一條: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還有: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二、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

真的不是你認為的你表面上任意終止租約,那是要通知後,雙方都好聚好散才算,否則雙方可以憑心情執行任意終止,是小孩玩家家酒嗎 ? 簽日期你們簽假的啊 ?當有一方不願時,怎麼辦 ? 沒怎麼辦啊 ! 就找調解或上法院啊。

當然上法院,你最後會贏,但對不起,那可能是至少半年以後的事(如果租約未公證,是不能馬上強制執行的),這期間你就是不能斷人家水電,限制別人出入,入侵人家住處。

你有沒有想過,那種租約到期了,或沒繳房租被終止租約,權利義務關係早就結束了的例子,房客拒不遷出,仍需法院判決執行,你逕行終止可以例外嗎 ?

至於你解釋一堆你要整修 4 樓,所以會斷水電,換鎖限制房客出入,但那是你家的事,跟房客一點關係也沒有。不是你因你做事方便就可以這麼做。

房子有問題,房東你就要自己解決,有損失自己承擔,不是叫無辜房客陪你一起承擔,要搞成他要搬出去,造成他很不方便。

你為了盡快整修房子,好盡快出租,減低損失,但那還是你的事,不關無辜房客的事。你要人家配合,就該跟人家好好談,好聚好散,該給人家補償就給人家。不要儘想著我通知對方了,對方就該滾蛋,他損失不關你的事。你這樣想,不肯承擔租約訂期限的精神,你就看看之後房客會怎麼對付你好了。

樓主想爭口氣走法院,很好,那就走法院,給您拍拍手。但請記住,在法院判決下來前,請你其他的動作都要停止。不信的話,到終止租約期限時,你去叫警察來,看看警察會不會幫你 ?
所以現在咧?

頂加房東轟走房客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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