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ooooooo wrote:
5、頂加就是違建沒有錯,但違反的法規是其他住戶可提告民法不當得利部分,但我五樓收的租金都有用在公共部分(清洗整棟水塔、更換加壓馬達、粉刷公寓內部樓梯間、安裝走到燈•••當個房東超慘是真的),所以所有的住戶都同意我出租。至於竊佔不動產罪就不多說了。
所以你還是沒解釋,如果對方鬧上法院,你的違建怎麼辦,願意拆嗎?
同時你會這樣搞,很明顯的是沒有辦理出租登記(就是沒有繳稅啦)
最後,你說所有住戶都同意?你有與其他住戶簽合約?還是這時又回到口頭告知、信任原則?
總體看來下,你好像很努力把『違建』這件事,淡化為大樓住戶間的協商,在你的想法理…只要住戶們同意,就理所當然可以加蓋違建?那未來是否區權會開一開,公寓大樓就可以加蓋各種違建了?這種話你去和法官講,不知道法官會不會信你的胡扯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