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評評理,我們買了一個房子含停車位, 結果車位是一個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在停,我們問過律師說可以透過正常的司法管道要求他們返還停車位,因為我們是透過仲介買賣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區分所有權人, 但透過社會的法治到底能不能保護我們這些平民老百姓? 依我們這次所遇到的事件看來很難,真的很難,尤其是碰到市議員強勢的佔用我們的財產時.
事情是這樣的,我們在民國98年5月簽約,好不容易在健康路買一間房子,買了之後才發現地下停車位被台北市議員張先生佔用, 他說他是跟前前屋主購買所謂的地下”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雖然我有所有權但不能使用.當時為了平息紛爭,而且我們跟他也算認識,同住松山區的, 想說他是為民服務的市議員應該可以談,就直接與仲介公司的業務去他們家拜訪,並談到買回停車位的事,結果他一開口就要買的人出100萬元, 賣的人出100萬元, 他才肯和解,而且他老婆更是態度很強勢的說他有所有權狀,我們當場請她拿出來對質, 她忽然停擺不回應, 我們也當場開出130萬的和解金, 當然, 這個要為民服務的民進黨北市議員張先生不願意接受.
暫且不論你昨天註冊,今天發文的事!
紅色標示顯示你所說的
仲介賣你房屋與車位,車位確無法使用。
如果我不知情車位無法使用我第一個告的應該是仲介公司。
前屋主一定知道這車位不能使用即使他擁有這所有權。
因為前前屋主賣前屋主時就知道無使用權了,
除非前屋主花個幾百萬買個車位來養蚊子,(這時應該就要提告了,而不是再轉一手才告啊)
但前屋主如果沒告知我,那我第二個告的應該會是前屋主。
如果有告知我還買,那就是我自己的問題了。
第三個我才會告使用人
真不知何故你省略掉前兩者?
好像在繞口令~~~~~
全帶麼 wrote:
有些人回的真的蠻好笑...(恕刪)
土地以及登記相關的法令建議最好先去查清楚,
相關判例與法律見解也可以查一下,
或許到時真正讓人覺得好笑的還不知道是誰呢?
現在是鄉民說有問題就有問題,
無罪就無罪了嗎?

一堆人果然是不看全文跟被政治意識所左右就回文大罵了,
有些還乾脆幾乎指名道姓開火,
連該議員的所屬陣營跟相關人士全中槍,
可見被政治傾向所左右的人思考能力有多恐怖,
現在是01上面網友打出來的文字都不用負責囉?
還是是大家認為法律上面定的譭謗跟公然侮辱罪是訂好玩的?
請大家最好還是該修改文字趕快修改,
應該道歉的先想想要不要道歉,
不要哪天法院傳票上門,
想和解人家或許還不願意呢!
反正上面一堆開罵的朋友應該本來就不會投票給他或他所屬的陣營,
該議員應該沒啥動力跟反對陣營的選民們和解吧!
真的全部告下去,
要是勝訴後這民事賠償應該可以拿到不少,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青杉磊落浪天涯,身如流雲氣如霞,醉臥鈴馬躍七海,笑舞白劍掃天下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