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chih0121 wrote:
五年內自已認為已規避...(恕刪)
實質認定原則是在法律有彈性授權的情況之下
如果一切都隨便政府講 這樣政府機關就無法無天了
行政機關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據的...
不要小看 也不需要過度神化
之前抓預售屋 是因為有法源依據
但是現在法律有明文規定豁免條款
而且訂的很死 讓行政機關沒有彈性的餘地
一方面不能開後門 一方面卻也不能把門關更緊...
只能說到這樣了
另外 千萬不要望文生義 特別是法律法條...
多少人都是自作聰明 如果大家都拿法條來打官司
律師這行業都不用混了
要找律師也要找專業的~呵呵
(符不符合避稅標準~不是業者說了算數~在旁邊找位置看熱鬧比較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