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奇怪的房客!! 火大 8/25號收到存證信函[更新於第5頁]


道格吐司 wrote:
真打算賴著不走也不交租的房客, 大多都是怕上法院或走警局的, 基本上他們都是盡可能避不見面的, 哪裡還會如此主動呢?..(恕刪)


道格大言之有理,房客賴賬卻又要求調解,的確矛盾.
是否樓主之前與房客另有糾紛?
lelotw wrote:
不是拿不拿的到錢,是...(恕刪)

支票,本票甚至信用卡都有他的好跟壞
會用的就可以讓雙方的合作方式更靈活
不會用的就會蒙其害....

要跑法院?現在租金不付房子不還..不用跑法院嗎?

任何人隨便拿一張本票..錢莊就會借錢給你喔?太天真了吧....
地下錢莊是笨蛋嗎?
??
lelotw wrote:
不是拿不拿的到錢,是...(恕刪)

支票,本票甚至信用卡都有他的好跟壞
會用的就可以讓雙方的合作方式更靈活
不會用的就會蒙其害....

要跑法院?現在租金不付房子不還..不用跑法院嗎?

任何人隨便拿一張本票..錢莊就會借錢給你喔?太天真了吧....
地下錢莊是笨蛋嗎?
??
九出十三歸,現在的錢莊還有法律顧問、法務
看到可以貼的票,有得賺為什麼不賺?

錢莊不是笨蛋,他們是生意人~家裡有很多小孩子要養的

權利車都可以玩了,更何況是一張本票?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turtle51 wrote:
就目前法律 吃虧的是房東

如果稍作讓步(決不能簽本票)

可以讓房客搬走的話

其實倒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恕刪)


非常同意樓上大大的說法.....
我建議樓主想辨法讓房客快快搬走吧

zaza213 wrote:
任何人隨便拿一張本票..錢莊就會借錢給你喔?太天真了吧....
地下錢莊是笨蛋嗎?...(恕刪)



根據法侓上來說,本票的效力比支票大....
就算你是在玩具本票上簽字的話,任何人拿到都可以要求你對兌的。

記得當侓師的老師在課堂上有說:有兩件事一定要小心,最好不要作
(1)不要簽本票,如果要簽的的話,支票會是比較好的選擇(一定要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2)不要當保人.

eric811211 wrote:
小弟女友(以下簡稱甲...(恕刪)


這件事發生至今也20多天了,期間小弟女友也諮詢過律師,確認合約具法律效力(無須另簽新約)

今天女友告知小弟乙方傳簡訊來才發現對方於8月4號就寄存證信函.(可見策劃已久)

內容所述皆非事實,且所言各點皆難以認同.

以下為乙方所寄存證信函,想請問版上各位前輩如何回覆較為妥當.
(茲保護當事人雙方.故遮蔽兩造雙方隱私資訊)









針對疑點說明(時間點):

8/1 發文內容即是與乙方協調隔日簽立新約,以釋疑異.
乙方當晚隨即傳訊需至第三方單位公證後才願意繳交最後一個月房租.否則要用押金抵租金.
(皆有保留訊息內容,)

8/2 乙方來訊表示已申請調解委員會,並極力要求甲方出席.

8/3 甲方前往區公所諮詢律師(免費諮詢),確認合約具法律效益,無需另行公證或簽立新約.
律師並表明無前往該調解委員會之必要性.

8/4 乙方寄出上述存證信函(直到8/15才發現催領通知)

8/5 甲方僅以簡訊告知乙方儘速繳納租金(剩一個月,存證信函有考量過但未執行)
僅消極催繳


8/23 台電通知甲方積欠電費需要斷電(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8/26 直到今天才看到這份存證信函.感到非常無言.真的發現一皮天下無難事
(乙方自始至終都堅稱他的權益無保障,先要求簽本票,後要公證加調解)

雖然剩沒幾天,但因為這份存證信函讓我們很不舒服.

想請問版大神人有何高見,要如何回覆乙方較好呢?

租約至8/31號,還要我們配合9/1號下午6點才點交
是否可於存證信函內註明9/1號早上8點進行點交?(而非讓乙方吃死死牽著走)

萬分感謝
eric811211 wrote:
這件事發生至今也20...(恕刪)

為了保障你的權益我建議你先去查一下你那間房子的水電瓦斯費管理費等~~目前未繳的費用多少~~
點交時間由兩造協議~~你可以主張~~他也可以主張~~基本上事情還是早點了結好~~

押金的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房客每月租金的正常給付~或房客損壞房屋及其附屬用品的賠償擔保~或於租期屆滿退租後相關帳單結清的扣款~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所述~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在簽約時~雙方就家俱家電各用品的數量及堪用情況清點並記載於合約~昂貴的家具家電進一步註明廠牌型號~租約到期時依合約當時所載明的數量清點即可~若有短少~房東可從押金中扣抵
若在租期中因房客未善盡管理維護義務~致房屋損壞或所附家具物品損毀~依照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房客要負責賠償~
至於正常使用下物品的故障維修費用~依民法第四百三十條屬房東責任~房東在房客告知後仍不修理~房客得終止租約或自行修理並由租金中扣除維修之費用
押金的作用在上述有講到~~所以你不需要依他所說再簽立本票~~你已經提供房子等不動產給他使用~~所以他才要給你押金作為正常將承租標的返還之保證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以上

專業是啥小??我只知道喔耶~~

eric811211 wrote:
8/3 甲方前往區公所諮詢律師(免費諮詢),確認合約具法律效益,無需另行公證或簽立新約.
律師並表明無前往該調解委員會之必要性.


律師都如此說了, 就依約進行吧, 網路上搜尋一下法律人相關案例分析, 例如下面連結

http://blog.sina.com.tw/8568/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9200


經常有人問到關於租賃糾紛問題,尤其是租約到期後,房東不願意續約,但是房客卻賴著不走,讓當房東的很傷腦筋,究竟應循何種法律程序來保障房東的權益呢?

依照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因此在租約期滿後,房客依規定必須將房屋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或是藉口向房東要求搬遷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因此房東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一定要積極行使法律上權益,立刻表示不再續約的意思,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權益。例如:在租約到期前就告知房客不再續約,或在租約到期後立即表示要將房屋收回(為了訴訟上的舉證,最好以存證信函寄送給房客)。

如果房客拒不搬家,房東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這類的訴訟屬於「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經常發生的,就是遇到不負責任的房客,他可能把房子的設施破壞,或欠下大筆水、電、管理費後,在租約到期後,房屋空著,就「跑路」了,不敢來取回押金,。這時候房東通常會很擔心,如果擅自闖進去清理房客的物品,搞不好房客回過頭來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或「毀損」罪,其實您並不用擔心,因為在租約到期後,房客人本有返還房屋給房東的義務,房東自然可以直接進入自己的房屋內,若您真的擔心會有法律上問題,建議您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客,定期限請房客搬走,在進入房屋時委請管理員、里長伯或警察等陪同,並將屬於房客物品整理妥善,就可以免除違法的疑慮。


其實也沒甚好賭氣, 更不需要再跟房客囉嗦, 時間到, 依約定時間點交收回, 若點交時尚未進行搬遷清空, 視為違約, 上面個案分析之建議寄存證限期搬遷等後續事項

建議現在就寄一封簡單的不續租通知, 不需要再隨房客存證內容起舞
eric811211 wrote:
租約至8/31號,還要我們配合9/1號下午6點才點交
是否可於存證信函內註明9/1號早上8點進行點交?(而非讓乙方吃死死牽著走)


先寄發不續租之通知存證函, 然後就將就一下對方點交時間, 去查看是否確實搬遷, 若東西都還在, 那就不太需要多談, 簡單點, 就要求房客在一個合理限期遷出, 並隨後寄發限期遷出通知存證信函, 時間到, 就找相關具公信力第三人陪同進入, 並將鎖頭給換了, 同時告知社區管委此房客們已無權進出社區, 那麼房客自然會乖乖的向你們低頭, 至於屋況的不當使用所導致相關損失, 積欠的租金與水電瓦斯管理費用就從押金裡面扣, 記得該拍照存證的都保留好, 若不夠扣抵, 也很簡單, 再寄一封存證信函要求補足, 不過這部份比較困難, 大多只能嚇嚇對方, 但有一點很明確, 就是你們絕對是可以收回房子, 不用擔心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至於點交時間是早上還是晚上, 根本就不是重點, 重點是此房客有積欠水電費等問題, 並為了此區區押金大費周章, 顯然是缺錢缺很大, 若沒有損失太多, 就花點小錢送客也就算了, 你們要考慮的應該是一些實質面才是, 像是屋況, 不過你們買屋之時, 應該都已經看過驗過, 若從未驗過, 那麼問題責任歸屬就比較難以釐清, 這就要看問題發生在你們購屋之前或之後

若是之前, 原屋主要負責, 是否與房客有關那是原屋主與房客之間的事, 你們只需要要求原屋主即可

若是之後, 那就是你們與房客間的事情, 處理如上面所述

記住一點, 押金退還前, 要將所有房子與其相關費用一併算清楚, 一旦退了, 人都找不到

房客要求點交無誤後, 剩餘押金當日立即退還, 若果真無誤, 還是趕緊退一退, 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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