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zo69356 wrote:
一出事房東就是跑不掉...(恕刪)



這樣我晚上會睡不著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lilice wrote:
這樣我晚上會睡不著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又要投報率,,,又不想扛風險

中和大火/黑心隔間奪9命 歷任房東全法辦

新北中和區興南路公寓出租雅房,23日晚上發生嚴重火警,造成9名租客死亡。新北市工務局局長朱惕之表示,該棟公寓4樓原本為合法房屋,屋主卻將房子隔間,並沒依照建築法提出室內裝潢變更申請,5樓則是列管的既存違建。新北消防局則指出,將查扣前後任屋主資產。

目前市府已經對於歷任房東將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請司法單位查扣資產。
那我借問一下,我目前另有其他房子在出租,是三房兩廳,原始格局。

水電管線全新。

天然瓦斯,我牽了。

火警警示器,我裝了。

消防逃生設備,陽臺有一組。沒裝鐵窗。滅火器在門口。

但因為是社區大樓的內側棟,估計消防車進不來。


萬一發生火災,電線走火,房客燒死,我是無責任的?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lilice wrote:
那我借問一下,我目前...(恕刪)


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你都有依法申請,也都注意到安全,那麼可以主張減輕相關責任,而且起火也會有消防局的火場鑑定報告,來幫助你釐清責任的。

lilice wrote:
那我借問一下,我目...(恕刪)


電線走火奪2命 房東判1年2月

這問題我以前有請教幾位老房東,我發現很多人都不懂,這種事遇到了還真是麻煩,租金投報率這麼低,還有風險,電線老舊的標準是什麼?


台電檢查不算數,那法官沒有建議房東每年要上門檢查幾次?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lilice wrote:
台電檢查不算數,那法...(恕刪)


依照電業法修正前,是每三年要檢查線路。

修正之後的電業法就沒「明訂」年限。
terrybog wrote:
依照電業法修正前,是...(恕刪)


那就是法官自由心證了。

==新聞稿==
且經查,台電人員是二○一四年元月進行檢測,距離火災發生時間已經一年;該屋又位在市場內,環境潮濕,可能有老鼠、白蟻啃咬加速電線裂化,徐姓屋主有責任注意電線外皮是否因此老舊破損造成短路,認定徐有過失,判刑一年二月;徐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確定。

=========

這位法官覺得一年沒檢查就有過失。

而且,電線不是埋在牆壁裡嗎?還要時時挖出來看看。= =



這跟違建與否一點關係都沒。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lilice wrote:
那就是法官自由心證了...(恕刪)


確實!電線的部份目前真的沒有法源依據可以保障房東及房客。

違建還能在辦理室內裝修的時候一併列管。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