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ES330 wrote:
P.S:9年前我哥買了一間房子,一樣過戶後收到對方兒子的存證信函告知,
他父親自己將房子賣掉未知會他,聲稱買賣無效,我們也沒理他,至今產權仍屬我哥所有。
您的case是對方父親賣房根本沒有須知會他會要他同意的理由。
我這個case是對方父親有白紙黑字的「贈與契約」,約定他贈與該屋給甲,但該屋要供他住到過世後才准轉賣。
日前有一新聞,某男將屋贈與媳婦,且約定要讓他住到過世;但之後媳婦把房子過戶給女兒(亦即該男孫女),之後孫女就將房子轉賣並要該男搬離。該男以該贈與契約提起訴訟,最後該男敗訴,法院理由為「該贈與契約是跟媳婦簽的,不是跟孫女簽的,所以孫女沒有讓他住到過世的義務理由」,判決敗訴。 報紙的評論寫法界說該男贈與契約定的不好,沒簽訂不准轉賣。所以奉勸大家贈與契約要好好訂。
言下之意,如果贈與契約當初有約定不得轉賣,媳婦則得照該契約來走。。。
真的是這樣嗎?
「贈與契約的約定」跟之後的「買賣交易」,法律上是傾向保護誰?
到底是我要跟某甲交涉、提告,還是某甲的父親要去找某甲交涉、提告?
某甲的父親告我佔用房子會成立嗎?
如果「贈與契約的約定」大於之後「買賣交易」,不但要讓某甲父親住進來(我想應該不置於會要我還屋給甲的父親搬離吧?因為該房產根本不是登記在甲父親的名字),而還要主動對甲提告。
但我問朋友他推論一個終極不利的情況:就是某甲父親以該贈與契約,因某甲違反贈與契約的內容,所以該贈與契約無效,要將該屋收回。。。
如果該「買賣交易」大於「贈與契約的約定」,那則根本不用理會某甲的父親。。
有誰能有該「贈與契約的約定」跟「買賣交易」對抗,「絕對」無效的理由嗎?有律師朋友的能否稍微當聊天問問看。。。
0406449 wrote:
這個要分兩部分說明
假設對方為A,板主為B
買賣契約,只要價金不是明顯低於市價與一般人期待(行情)不符,或者合意詐欺,B可主張善意第三人
至於A父只能依贈與契約中債務不履行要求A返還屋子,但物權已被處份,A父只能針對買賣價金要求返還
至於不動產所有權係以登記為準,B以登記之時取得房屋所有權,故可免返還
結論:把存證信函撕掉吧!!
哇,我覺得這個推論很精闢。。。應該可以不用擔心了!謝謝~
第一.因為民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係以登記為準,既然我已合法完成交易以及轉移,所以該屋已全然可算是我的資產(該屋只比市價低約一、二成,但市價是浮動的,我覺得沒有不合理,也有可能屋主想要快快出售,稍微便宜一些,但是我相信可以找到更低價的房子,所以我是善意第三人無誤。)
第二.某甲違反他與其父親贈與契約之內容,某甲之父親只能以該贈與契約要求某甲返還房子,是他要去告他兒子,換言之,也就是他家的事,跟我無關!而該房屋被某甲處理掉了,所以要不某甲再跟我買回還他老爸,不然就是賠償其父親相當之金額。如果某甲父親找不到某甲,那就是他家的事了,要請法院假扣押、假處分什麼的,應該都與我全然無關,也不及這棟已完成過戶交易的房產!害我嚇一大跳。就這樣回某甲父親,他應該也會嚇一大跳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