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問題,請求高手解答:房屋完成交易,對方家人寄存證信函說該屋贈與給對方時約定不得買賣,要我返還該屋,並限期遷出。

如果是真的可以"不用鳥他"........這麼簡單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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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分兩部分說明

假設對方為A,板主為B

裡面所有的法律關係為A與A父的贈與契約,A與B的買賣契約,以及不動產變更的物權處份行為(契約與物權處

份不同,要分開)

條文條號就不寫了

買賣契約,只要價金不是明顯低於市價與一般人期待(行情)不符,或者合意詐欺,B可主張善意第三人

至於A父只能依贈與契約中債務不履行要求A返還屋子,但物權已被處份,A父只能針對買賣價金要求返還

至於不動產所有權係以登記為準,B以登記之時取得房屋所有權,故可免返還

結論:把存證信函撕掉吧!!
這種贈與但書 真有夠無裏頭.
要嘛就不要過戶 不然一但過戶(名) 所有權人當然有權利要處置
已經買賣了.稅金也繳了..就安心住下來吧
以後房子買賣都有這樣子的糾紛 那不就天下大亂?
1.他可以主張
2.是的 法律上是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的
3.不用理他 如你在明知的狀況下他才能訴請合約或是登記自始無效
4.看狀況

這是很老的手法了 有可能賣方覺得賣太便宜 或是別的仲介來破壞的
不用理他這些
以你的狀況是善意的三人 又已過戶完成 是沒任何問題的


curstw wrote:
五月與某甲完成房屋交...(恕刪)
除非你事前知情,不然不關你的事,只要房子登記過戶了就是你的!
跟你關係不大吧

如果你交易全都合理合法的程序

他寄給你~~只是要給你壓力去找哪個賣給你的人~~也就是給哪個人施壓

就你來說~~他頂多這樣吧~提告~要告你什麼?侵佔

一切合理合法~~他們家的家事該處理好才是

再說~~如果你買到的房子為共有資產的話~~那沒其他人的章你怎辦過戶

他們自己都沒搞清楚狀況~還來吵你~如果在美國~你還可告他民事求償(台灣不建議)

當然你也要出示在事發後的精神科就醫證明.診斷書.收據等等~那是後話(因為台灣不像美國會判賠很多)


總之~~~不干你的事

很多人把存證信函搞得很偉大~~其實只是告知而已~
沒有爬不上的坡..端看是怎麼爬
一、不用交還
二、債之相對性(跟你善意與否無關)
三、除法定解除事由之外 甲無權任意解除
四、一樣大

其實是"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
另外 你對民法第425條的理解有誤 先把法條的構成要件看清楚

租賃有償 贈與無償
至於類推適用的部分 參考一下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2490號判例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簡單 也不用去思考物權篇甚至是土地法的問題
多數人都想太多也扯太遠

當然 我是以你所述的內容來回答
如果你真的這麼想弄清楚所有法律關係和問題
帶齊資料去找律師吧

有時候付點諮詢費學經驗
會比網路上道聽塗說學來的錯誤觀念好很多
各樓都說了
跟樓主無關
但安全點可以請律師回個存證信函
機車點請律師回個合理懷疑是何謀詐騙的存證信函
看要不要順便提告

2005 ES330 wrote:

P.S:9年前我哥買了一間房子,一樣過戶後收到對方兒子的存證信函告知,
他父親自己將房子賣掉未知會他,聲稱買賣無效,我們也沒理他,至今產權仍屬我哥所有。



您的case是對方父親賣房根本沒有須知會他會要他同意的理由。
我這個case是對方父親有白紙黑字的「贈與契約」,約定他贈與該屋給甲,但該屋要供他住到過世後才准轉賣。

日前有一新聞,某男將屋贈與媳婦,且約定要讓他住到過世;但之後媳婦把房子過戶給女兒(亦即該男孫女),之後孫女就將房子轉賣並要該男搬離。該男以該贈與契約提起訴訟,最後該男敗訴,法院理由為「該贈與契約是跟媳婦簽的,不是跟孫女簽的,所以孫女沒有讓他住到過世的義務理由」,判決敗訴。 報紙的評論寫法界說該男贈與契約定的不好,沒簽訂不准轉賣。所以奉勸大家贈與契約要好好訂。

言下之意,如果贈與契約當初有約定不得轉賣,媳婦則得照該契約來走。。。
真的是這樣嗎?

「贈與契約的約定」跟之後的「買賣交易」,法律上是傾向保護誰?

到底是我要跟某甲交涉、提告,還是某甲的父親要去找某甲交涉、提告?
某甲的父親告我佔用房子會成立嗎?

如果「贈與契約的約定」大於之後「買賣交易」,不但要讓某甲父親住進來(我想應該不置於會要我還屋給甲的父親搬離吧?因為該房產根本不是登記在甲父親的名字),而還要主動對甲提告。

但我問朋友他推論一個終極不利的情況:就是某甲父親以該贈與契約,因某甲違反贈與契約的內容,所以該贈與契約無效,要將該屋收回。。。

如果該「買賣交易」大於「贈與契約的約定」,那則根本不用理會某甲的父親。。


有誰能有該「贈與契約的約定」跟「買賣交易」對抗,「絕對」無效的理由嗎?有律師朋友的能否稍微當聊天問問看。。。

0406449 wrote:
這個要分兩部分說明

假設對方為A,板主為B

買賣契約,只要價金不是明顯低於市價與一般人期待(行情)不符,或者合意詐欺,B可主張善意第三人

至於A父只能依贈與契約中債務不履行要求A返還屋子,但物權已被處份,A父只能針對買賣價金要求返還

至於不動產所有權係以登記為準,B以登記之時取得房屋所有權,故可免返還

結論:把存證信函撕掉吧!!



哇,我覺得這個推論很精闢。。。應該可以不用擔心了!謝謝~

第一.因為民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係以登記為準,既然我已合法完成交易以及轉移,所以該屋已全然可算是我的資產(該屋只比市價低約一、二成,但市價是浮動的,我覺得沒有不合理,也有可能屋主想要快快出售,稍微便宜一些,但是我相信可以找到更低價的房子,所以我是善意第三人無誤。)

第二.某甲違反他與其父親贈與契約之內容,某甲之父親只能以該贈與契約要求某甲返還房子,是他要去告他兒子,換言之,也就是他家的事,跟我無關!而該房屋被某甲處理掉了,所以要不某甲再跟我買回還他老爸,不然就是賠償其父親相當之金額。如果某甲父親找不到某甲,那就是他家的事了,要請法院假扣押、假處分什麼的,應該都與我全然無關,也不及這棟已完成過戶交易的房產!害我嚇一大跳。就這樣回某甲父親,他應該也會嚇一大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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