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小弟最近跟女友買房子,結果卻被房仲業者提告

woodoo520 wrote:
屋主為什麼不賣你,樓主你自己也清楚,代書也是你自己找去的,而一開始居中的房仲,
可能也被你唬了,以為有奢侈稅的問題,但這種事情,回去翻翻規定,頂多兩天就可以跟雙方
確認沒有奢侈稅的額外費用。
全文看下來,樓主你自己的問題還比較大,還敢暴走。
在保護期內,不知迴避還敢成交,你所謂的房仲朋友還真是專業。

這種狀況,就算上了法院,你的輸面大得多,你確定要再付律師費和房仲打官司?
我個人也不太喜歡房仲與保險業,但樓主你請回想,如果當時你沒有主張使用女方的代書,
是不是早就成交了?不是千錯萬錯都是房仲的錯!

+1
根據小弟的經驗,樓主大大十之八九要賠錢了啦。
違約就是違約,你那個仲介朋友比起原本的仲介也沒有比較專業。
連擺明了會違約的事情都敢做。

是我的話,會建議你現在向現在這個女友的仲介朋友提告。
他的業務過失導致你面臨現在的狀況。
拿A補B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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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找代書是長久以來的交易習慣。
但是現在有品牌的房仲公司都有特約代書,一定要使用他們的代書為主。
若買方有提出要求要用自己的代書,則可以多加一位代書為輔。(費用由買方負擔)

1.已有到斡旋金 表示有購買意願
2.房仲承認疏失 表示此責人不應歸責買方
3.7天後屋主可在自行買賣 表示合約已到 多房仲違約 故此委任合約 因不歸責於賣方 故合約效力自解
約 時自始無效 所以不會有後續任何問題
4.前面什麼代書是誰的根不不影響所有效力
5.只須上法院強打房仲自行承認疏失即可

Hannibal Safina wrote:
故事原因有點冗長小弟...(恕刪)

做這種事情小弟都是從一開始全程錄音
因為之後太多狗屁事情
不管認識、不認識
大牌子、小牌子
都會有這種問題
本來沒奢侈稅
被你的代書說有
房仲不確認就當真後解約
之後又發現不會被抽稅
又私下找房主買
我覺得房仲告錯人
房仲應該要告你們的代書...真雖
誰叫雙方功課都做不足
功課卻是你小倆口在做

四輪:99VIRAGE+RX330魚眼+4300K HID 兩輪:一代YAMAHA GTR+BT39+TT91+自動氣壓坐墊升起+自動LED免牽線車廂燈
毀約私下交易
賠定了


在原房仲的眼裡 直接會認定是靠他們服務 最後卻沒薪水拿
而且最後根本無奢侈稅的問題 怎麼不找原房仲繼續流程不就好了


你們的代書資訊有錯 但是怎麼證明是他的疏失 我覺得很難 說說而已 你又沒付錢請他過戶
如果真的交情好 叫他付錢解決 否則就怪自己找到兩光的 賠錢學教訓
還有你太小看不同房仲公司間的資訊交流
真的要躲 請自行交易 連代書也不要找


在外人看來的情況 你找代書去嚇屋主有奢侈稅 導致交易破局
然後再找自己人成交

Hannibal Safina wrote:
故事原因有點冗長小弟...(恕刪)



因小失大 ! 何苦 ?





整個4頁看下來結論是裡面的人都新?..
一開始的房仲不知要查證有無稅問題,是否比較新的關係?
(還是說當初就以為樓主是故意行為,就為了造成目前的情況所以不積極處理。)

樓主請來的代書很可疑,沒有查證就先提出結論了,結果是烏龍,這應該算是新手吧?

樓主請來的房仲不知道保護期啥的,應該也沒查證吧,這應該也是新手吧?
(或者是故意要賺的,反正賠的是樓主,都說認識的賺最大了...)

樓主兩人明明找得到認識的代書和房仲,那一開始是在鬧啥的呢?
(還是兩個新手覺得認識的比較會坑人不敢找,而找別的又覺得不可信,結果鬧到現在變這樣...)
如果這官司不輸
人類應該早就沒仲介這行業存在了

當面不成交
等仲介走後
再買賣雙方自行交易

你們有機會碰頭交涉,是誰的功勞?
人家付出的時間精神,不該收取應得報酬嗎?
A Pink, Hello Venus
我的結論是:
版主的女友所認識的人~都不怎麼靠譜!!!
代書不行
房仲不行
版主自己也不行
這麼簡單的交易, 能捅出這麼大的蔞子???
看來房屋版有一半以上是仲介的說法,還真的有可信度呢
樓主一個普通買家來發問,居然有一半以上幫仲介講話
真的讓人大開眼界

若樓主的發文沒誤,一開始,確實是樓主自帶的代書失誤
搞個大烏龍出來,明明沒奢侈稅,卻說有奢侈稅

但,別忘了,仲介在現場也是同意這樣的看法!!!
如果仲介的專業很足,當場就可以提出反駁
說這房沒奢侈稅
甚至可以掛保證,若有奢侈稅,由公司吸收等等

但,仲介有做到嗎?沒有
不但沒有,而且還事後自承錯誤

樓主這段寫著:
"直接請房仲在契約書上面寫明
因為房仲個人的疏失
造成此筆買賣無法成交
並且簽名蓋章
讓房仲如其所願拿回契約"

既然這個仲介認為這屋無法成交
那樓主自行找辦法成交了
是要付給仲介什麼東西阿?

當然,實際狀況可能還要問律師會比較清楚
建議若不想花錢請律師,
法院應該都有免費的義務律師,可以先問看看
個人是認為,重點在於,原房仲簽名因個人疏失導致房屋無法成交
用這條下去打

給你參考

對了,還可以加一條,因為房仲承認個人疏失,導致房屋無法成交
而你已經付了斡旋金
所以,不是屋主不賣,而是房仲的不專業,導致成交失敗
你們應該向房仲要求一倍的賠償金

Hannibal Safina wrote:
故事原因有點冗長小弟...(恕刪)


所以建議買賣房屋自己來,與其想說方便、省事,其實遇上問題才是真正大麻煩!
辛苦點自己買賣,都不用被抽2-6%,更可以把這些手續費回饋給買賣雙方,簡單快速!

P.S. 契約你有沒有看不是重點,重點是你有沒有簽名,法律上只講求結果與效果,你要辯說你沒看內容,這根本不可能成立,除非當時簽約你是被限制綁起來,不然不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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