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同持有過戶問題 有專家解答

就我所知
你的問題就像是 法律規定紅燈不能右轉
但你還是常常在路口看到有人紅燈右轉。
這裡有兩個狀況
1.是沒人抓 2.是抓到了就是罰錢

回到這個問題
甲若依照法律規定,甲沒有詢問過其他共有人的這個法定的過程是錯的。
但 只是錯了 也要1.有人去抓 2.其他共有人得要舉證自己因為甲沒有通知而有所損失,僅得賠償金額,而不得要求所有權之登記無效。
就我的看法,其他共有人大部分都舉不出自己的合理損失為何。所以就算錯 你也沒輒。
就像是紅燈右轉如果只罰100,而且又要檢舉人舉證,行政程序一大堆,那就沒有人會去檢舉紅燈右轉了,但不要誤會,紅燈右轉還是一件不對的事情。


富有族 wrote: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恕刪)


自刪…

1234567891011121311415
sdavid0131 wrote: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恕刪)


請教一下sdavid0131大,

我印象中看過一些案例,原七個地主在甲處理完土地後被告

因為沒有讓他們行使優先承購權,且好像有告贏,

如果我的印象為真

那根本都沒後續 2.3.了吧?

因為第一步已經違法?



我也覺得在#26,#27就有解答了
與其在這問..
不如看有沒有信任的代書問問..
處理土地啥千奇百怪的問題都有...
網路隨便問問一堆陷阱踩到了誰要負責?

回答如下:
1.甲無法如期還款給乙,甲受限於土地法34-1條限制,若將自有之持分1/8以買賣方式過戶給乙,則其他共有人有以同樣條件優先構買之權,若其他共有人不表示優先購買,乙才有機會買得該持分土地。
2.乙並無出售全部土地之權,若其欲出售全部持分之土地,至少需取得土地所有權人1/2以上及土地持分1/2上之同意,若可取得土地持份2/3以上者,則人數可以不計。
3.各共有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隨時可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位置則未必會如人所願,且分割後之土地面積之大小亦會影響土地利用。
oldcca wrote:
回答如下:1.甲無法...(恕刪)

boss1228 wrote:
他回答哪裡正確了?
連「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都搞不清楚
樓主題目一開始就沒講清楚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
結果完全不一樣

分別共有:
1.持份各自獨立,債權人可以直接拍賣你的持份,惟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沒這回事
3.沒有同不同意的問題

公同共有:
1.甲不可能單獨一人設定抵押權給乙,一定要全體共有人一起設
2.對
3.如果1沒有全體共有人一起設定,3就不成立。如果有一起設定,也不可能有3的問題。


他針對樓主3個問題回答都無誤,也沒有加油添醋,跟廢話.

你說的就有問題了:
1.你問:他回答哪裡正確,就不對了,而是該指出他哪裡有錯!這是法學素養!
2.樓主的問題跟他的回答都沒提到公同共有,這是你扯出來的.
3.樓主開始說了: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8其中一位
這就知道是分別共有,你會提公同共有?就知道你的程度了.
4.後面說的結果完全不一樣,就不用看了.

另一樓您自己也說了,判斷是分別共有,那您前面為何會做這樣的質疑?不解?
我之所以回了廢文,沒有回答,是因為已經有正確答案了.

26,27,樓說的都對(除了刑事部分不予置評),但並不包含您.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他針對樓主3個問題回...(恕刪)


小的就是程度太差只能在法院上班
如果是大律師哪有時間上來回文
不曉得閣下在哪個單位高就呢?

1.請看樓主前三句
甲為土地共同持有人1/8其中一位
甲位籌公司資金 透果土地代書找到一位金主乙
甲向乙借了500元 把自己的土地依照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給乙

公同共有也有隱藏的應有部分
他這樣寫只能推測他可能是「公同共有、共有人有8人、甲是其中一人」
或「分別共有,每人1/8持分、甲是其中一人」

2.乙想賣掉整塊地,要所有人同意
這句話您覺得對?
他回「乙想賣掉整塊地」
樓主有說要賣整塊嗎?

就算是賣整塊
要「所有人」同意?
是「全體共有人」吧?


土地法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首先小弟先謝謝各位賢能參予討論

姑且不說正解如何

但看得出01確實是臥虎藏龍或鳳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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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弟在一問請求各位賢能解惑

大致情形如下

甲為1/8,與其他七位為分別共有,因為已經看出甲可以買賣給乙

且未經過其他七位同意即可切結!

問題又來了

今天乙為1/8的持份

若乙今天拿其持份去做私人設定,(假設私人設定1000元)

但其乙的持份市價約700元!

其他7位今天要賣土地,依照土地法第 34-1 條

可以不經過乙的同意賣掉其持份

假設每持份可得600元

那.............最後乙可以拿多少?他私人設定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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