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xx 行政院就通過法律
http://app.wha.la/pk/index.php?url=1E1K12yvykyRyKy50gyH0X1C0V0I0I0U0Wy10ZyjyCyaykyA14yeyO0S1m1t13111zyIyCyQ161D0G1fyL1J0Rygy51JyXyb1i
後來就發生 文林苑都更糾紛.之後又修正法律,細則我忘了
立法院藍大於綠有用嗎?有喬王KMT 就輸光了.
比小黨還慘.
我家也有房產都在台北市.已經持有快40年,從來沒有賣出.
因為我家是自己需求,不是把他當成投資工具.
您沒說您家那筆交易賺了$$,繳了多少稅金??
說來聽聽吧.讓那些年輕人知道要罵誰,不要罵錯對象.
我的看法是 不須把投資客,當成是惡魔.
把那賺到$$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畢竟把房產當投資的人,也是需要勇氣的.
但是持有稅需要加重如 5年內買賣的 持有稅 8 倍
5-10內 的 持有稅 5 倍
10-15內 持有稅 3 倍
20年 不須加持有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