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塚鬼 wrote:斡旋金是這樣的嗎?...(恕刪) 印象中不是這樣斡旋所謂斡旋金是指,買方看到喜歡的房子,有意付出部分價款以示誠意而為買賣之交易。由於仲介公司只是居間斡旋買賣過程之進行,並無權收受定金,因此若買方出斡旋金欲購買房地,應要求仲介公司出具「出價保證金」或是「斡旋金」之收據,並應確認在一定時間內,若交易成立,可轉為價款一部份;若交易不成立,亦可退回。更且在屋主未允諾出售之前,買方亦有權撤回斡旋金不買。但查了之後似乎就是這樣
版主是事後諸葛亮來吐吐心中的疑心病發作徵兆? 答對了!其實物件我還是喜歡。剛知道屋主從20年前建商蓋好就持有了,通常自住一陣子的屋主似乎都會對房子有感情,覺得自己的東西很有加值。她如果不賣了,我反而會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