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已簽訂,建商突然告知停車位只有使用權

beachwindy wrote:
統一回覆及補充小弟買...(恕刪)


按照你的這資料,建商是把殘障車位賣給你當停車位了。至於以後殘障車位會不會被人檢舉未供殘障車位使用。那就不知道了。
日後被檢舉的話,很可能的結果是整個社區會被要求繳納代金來換取這個車位被"約定專用給特定住戶"的替代公益補償事項,或是要你切結"如果有人需使用殘障停車位,你願意優先提供使用"之類的。就看會不會遇到被檢舉。
如果你有疑慮,可以用上面的話問建商,看他要怎麼回。不然,就看你是要:
1)賭沒人檢舉就算了照合約付錢交屋;
2)把事情鬧大去問建管處,這個車位有什麼使用限制,問到後去找消保官出面看是要退錢、補償,還是解約?(這個選項未必能順利達成,因為建商可能很皮地要你去法院告他。)
omniyeh wrote:
沒有亂教,無遮蔽物的...(恕刪)


繼續鬼扯沒關係!
beachwindy wrote:
2021年9月買了一...(恕刪)

只要向建管單位申請核准,停車空間可以設在法定空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59-1條第四款)

分管契約的終止,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只要你不同意,區分所有權會議的決議也無法讓契約失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內政部110.7.14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1552號函)
電光老騎士 wrote:
繼續鬼扯沒關係!


隨你便,買房地產,一定要登記,是基本常識。是誰要買不能登記權狀的房地產與停車位 ?敢買的舉手 ?

都沒法在權狀上登記,就是官方都不給證明是誰承購了,日後會有保障 ? 竟還有人主張可以安心買 ?

另外,都不能登記了,建商還搞成 “無障礙停車位” 去申請執照.不就明擺著依核准用途規定,誰買都要歸給 ”殘障者停車“ 嗎?分管協議再怎樣也大不過當初核准規定的用途啊 !停這車位,還得先把自己給打殘了?

有登記且有分管協議的車位都不能違規使用,更何況不能登記的車位.
aoc987 wrote:
分管契約的終止,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只要你不同意,區分所有權會議的決議也無法讓契約失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去看分管協議契約內容,會保障有買下停車位的那個人(承購戶)的專用權沒錯。問題是在於沒在權狀上登記,就是無官方證明文件。官方都不給證明了,這個停車位能不能買,還用討論嗎 ? 日後有官司的話,無官方證明文件,是沒人可打包票或保證車位認定是誰買的。

光建商開的證明,力度是不夠用的,因為那個證明在偽造上沒有難度。甚至不肖建商,一位二賣,甚至內鬼多開證明給別人,買的人就慘了,光證明真偽就完蛋了。

只有經過權狀登記才是不能偽造的,才有官方保證會受到分管契約對購買者專用權的保障。

買房地產,沒能登記的,真的不能買,基本常識。
lyway
區權會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要取消這個停車位非常難,證明並不是單單建商給的那麼簡單,約定專用在大樓社區很常見
omniyeh
房屋權狀官方證明的是 "分管協議中那個停車位 XX 號,其約定專用的權利屬於你,板上釘釘,沒有疑義。",跟什麼停車位本質,取不取消停車位的,沒有關係。
aoc987 wrote:
無障礙停車位係通用概念,可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專用


除非先把自己或家人給打殘了,可立即變為身身心障礙者或暫時性受傷者。其他我還真想不出有何辦法立即變身為老人、兒童、孕婦...等。然後光明正大地去停無障礙停車位。
Trillionaire2020
這也是一種解決方案 [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omniyeh wrote:
除非先把自己或家人給...(恕刪)



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解釋函彙編-1/159-建築管理篇-2/36496-關於臺北市政府函詢無障礙停車位得否選配銷售疑義1案.html
beachwindy wrote:
2021年9月買了一...(恕刪)


政府又有新招
開後門讓建商賺錢了

難怪極力反對實坪制

從一般車位改小車位
讓建商多劃幾個車位賺錢

現在又多個殘障車位
lyway wrote:
停車位是有登記在使用執照裡面,但地政登記時因為沒有頂蓋而無法登記,但這並不影響它是停車位的本質,停車位的權責人是社區區權會,規約設立初期會把約定專用方式、範圍、權屬詳細記錄,停車位的權力是區權會賦予的


他的問題在該房屋權狀的共用權力範圍,"沒有登記",最根本的基礎就沒了,這才是最大的問題之所在。缺了那句話,"車位編號 "XX",『含停車位權利範圍×××分之××』"。

需要房屋權狀官方證明的是 "分管協議中那個停車位 XX 號,其約定專用的權利屬於你。"

你開列 "得約定專用" ,其登記的方式,依內政部函 85.09.07.台內地字第8580947號,寫得很清楚。
「有關停車位以共同使用部分登記者,其產權登記方式,得由申請人於申辦登記時,....................................
在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停車位共計 O 位』,並另於現行區分所有建物並同使用部分附表增列『車位編號』欄,並於該欄位車位編號,其權利範圍則於上開附表備考欄記載『含停車位權利範圍×××分之××』

"買" (我一直說的是買,可沒主張建商可不可 "賣") 這種權狀沒登記的標的物,有疑義時,大家就去 "揮" 好了,自己找自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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