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下的文字我貼出來大家看看~難不成法院的文法太深奧還是大家國文都不及格??
先位聲明:(一)被告應將系爭停車位騰空返還予原告,並自98年7 月30日起至系爭停車位返還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000 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這一段講的是原告請求法官判予"歸還車位外並需依其佔用時間按月支付一個月4000元的費用",都沒有判他歸還,原告是哪裡有拿到一個月4000元的錢?? 這裡講的並不是樓主原本每個月有拿到4000元的租金耶~ 版上怎麼一堆人亂翻一通???
真正有問題的是底下的這部份吧~ 車位的買賣是發生在78年, 此時80年的新規定根本就還沒出來, 大家再看一下依照69年的規定的話這份買賣有沒有問題???
其實我覺得整個問題就是出在政府,到現在都什麼年代了不管是規定或是判決文都還在用文言文, 你再文言文嘛~ 我看你多會寫. 文言文就是會有語焉不詳各人說各人的這類問題.要是應要照69年規定的話,那份買賣看來是有問題的耶~ 所以才會有說到其使用權轉移亦有前述是否係屬該條限制範圍之疑義...
3. 至69年修正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雖已有規定,區分所有
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未能依第69條第1 項規定辦理者,得
另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一建物
所屬各種共同使用部分,應視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
,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
有。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同使用部分者,得予
除外。(二)共同使用部分之所有權,應於各相關區分所有
建物所有權移轉時,隨同移轉於同一人。然依該規定文義,
於本件被告與黃椿桐之停車位「使用權」移轉,亦有前述是
否係屬該條限制範圍之疑義.........
4. 次查,系爭停車位之所有權,依系爭房地共同使用部分1121
建號應有部分之所有權登記移轉.....
一堆搞不清狀況
在那邊喊議員特權、讓他紅、爆給蘋果的就省省吧
判決書寫的很清楚
1.當初購屋時屋主即告知沒有車位使用權,
原屋主也因為沒有停車位,所以特別扣掉價金了
當初你明明是用扣掉停車位的折扣價買房子,已經占了差價便宜了
現在又反悔打官司要求討回來車位使用權,敗訴剛好而已
2.退一萬步說,就算你真的有問題,那也應該去告前屋主、告仲介
議員當時是跟前屋主合法簽定合約,該付的錢都有付,還有找代書、公證都有
他到底錯在哪?
這種很明顯的case,
難怪打兩次官司都輸,別說打二次了,再給你打一百次,還是只有輸的份啦!
還爆給蘋果勒,這種明顯理虧的案子,就算爆給他們,人家也懶得報
唯一的功用,就是在網路上用些不公不義等偏激形容詞
會有些搞不清狀況的傻網友,會馬上跟著大罵 " 議員好大的官威啊!" "官官相護啊",就這樣而已
這種明顯站不住腳的case,就算你再怎打一萬次官司、換那個法官都不可能會贏啦
wanm wrote:
一堆搞不清狀況
在那邊喊議員特權、讓他紅、爆給蘋果的就省省吧
判決書寫的很清楚
1.當初購屋時屋主即告知沒有車位使用權,
原屋主也因為沒有停車位,所以特別扣掉價金了
當初你明明是用扣掉停車位的折扣價買房子,已經占了差價便宜了
現在又反悔打官司要求討回來車位使用權,敗訴剛好而已
2.退一萬步說,就算你真的有問題,那也應該去告前屋主、告仲介
議員當時是跟前屋主合法簽定合約,該付的錢都有付,還有找代書、公證都有
他到底錯在哪?
這種很明顯的case,
難怪打兩次官司都輸,別說打二次了,再給你打一百次,還是只有輸的份啦!
還爆給蘋果勒,這種明顯理虧的案子,就算爆給他們,人家也懶得報
唯一的功用,就是在網路上用些不公不義等偏激形容詞
會有些搞不清狀況的傻網友,會馬上跟著大罵 " 議員好大的官威啊!" "官官相護啊",就這樣而已
這種明顯站不住腳的case,就算你再怎打一萬次官司、換那個法官都不可能會贏啦...(恕刪)

→白← wrote:
真心沒有力氣看完所有回覆
看完了判決書 小弟我僅提供以下二點小看法:
1.樓主如果要該議員返還車位,應該咬住"有去法院公證"這句話。
如果有去法院公證的話,應該會有相關的文件可以佐證。若是對方拿不出來的話,那麼就表示應該只是私下的買賣。就法規上來講,樓主有車位的所有權,也確定有書面上的文件,若是對方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話,應該是可以要的回來的(按民法第六八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2.若對方有提出相關文件進行佐證的話,樓主就應該換個方向了。
對方提出相關文件可以證明他有買到這個車位,但在繳土地稅的卻是樓主,這部份應該可以要求對方按比例來支付。有使用的權利,是否也是該盡繳稅的義務(按民法第七九九條: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份,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份之價值分擔之)。
就目前判決書的內容來看,小弟愚見是車位要回來的可能性真的不大。
而樓主覺得不平的地方應該是因為車位是別人在停,但稅卻要樓主來繳。
所以小弟覺得應該是向第二點來走,會有比較大的贏面。
小弟無意引戰,只是看完判決書的愚見而己。若有什麼不當之處,歡迎版上各位大大指教。
P.S. 這好像是我第一次浮出水面.......
這位高手大大說的很好.......
一直幫使用權者繳稅,心理的確是會有些不平衡
只是樓主看起來不只是為了稅金......
白劍鈴馬 wrote:
看這棟樓裡的回應真的好有趣呀!
實在是鄉民的正義的最佳註解,
大家意見很多,有正有反有諷刺有鼓勵,這社會本來就該多元化,不是嗎?
這也讓我們真的相信這個國家還真的有一大堆理盲又濫情的人民,
完全不在意事實、法律或規則為何,
上論壇看看文章,發表一下意見,難到還要法律系畢業?
閣下要刮別人鬍子,先充實一下自己,"規則"..這是機關內部論壇嗎?? 是法規命令吧!!
只憑自己的好惡,
就莫名地對不認識的他人施加不理性的辱罵與詆毀,
真是長了見識呀!
罵人當然不對,當你看到別人詆毀時你會生氣,同樣的我看到你這文章,我也不高興.
這國家會淪落到現在的地步也讓人不太意外了、、、
有同感,看完閣下文章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