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有人說白紙黑字一定要賣?... )


簽了還不賣,要不你是簽火大的?

當然你可以不要賣,但該給的服務費就要給的

要不然所有的賣方都玩這個

如果看到開價的人不少,就不認原有的底價

再來抬高價格,用這個方法測出買方的底限

你當別人是你的免費價格測試員?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手法高明的仲介對上講究奇蒙子的消費者


黑的都能說成白的

我只看到打錯算盤的賣方

用什麼奇蒙子不好來掩飾自已想耍賴的把戲!



難怪法要定的周延一點

要不然遇到了像你這種賣方之時

不氣死也半條命!
你要賣房子,若買方出價已達到你委託的價錢,你沒理由不賣的

通常是屋主貪心,後悔了,想賣更高的價錢惱羞成怒才會只責仲介的不是

若專任約屋主隨時可以反悔,仲介對買方要如何交代,
難道契約是遊戲嗎,既然買方出價已達到您要賣的價格,說不賣就真的一點誠信也沒了

除非仲介用騙術或錯誤資訊誤導欺騙屋主,導致屋主因資訊不對稱而做出錯誤判斷
只要您能舉證,或許打官司還有勝算,不然...

只因個人貪念,而反悔違約,就是屋主的不該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公道自在人心,
若您行的正,沒道理出爾反爾後悔不賣,若人人不守信不手法,社會不就亂了嗎
在委託的期間, 仲介有沒有打電話跟樓主報告過說有帶看及客戶出價的情況?

如果有, 表示樓主的房子仲介有用心;

若無, 有可能是以下狀況 :

樓主的房子不錯, 價格還可以, 仲介未將賣房的訊息公開, 自己(或那家店頭)想要暗槓, 直到最後一刻才說有人要買,

而且一次出到底價, 逼樓主出售, 而這買家, 應該會是仲介的人頭(親友之類的).....

正常委託期間, 房子價格高低不論, 仲介都會隨時電話告知何時帶看, 有沒有人出價, 有沒有收斡旋等; 如果都沒有,

個人判斷, 其中必有問題.......

好像很多人都沒弄清楚
簽約 是本人簽了契約才生效
除非 本人有填授權書 授權該房仲為代理人 有處理該房產處分之權利 房仲才可以代簽名
即使底價到了 也要賣方簽名才算數 契約才成立
沒有房仲可讓契約成立的 除非有代理權
這跟誠信無關




william.tsai007 wrote:
好像很多人都沒弄清楚
簽約 是本人簽了契約才生效
除非 本人有填授權書 授權該房仲為代理人 有處理該房產處分之權利 房仲才可以代簽名
即使底價到了 也要賣方簽名才算數 契約才成立
沒有房仲可讓契約成立的 除非有代理權
這跟誠信無關


這討論串越扯越遠。
除非有授權,不然所有權人之外的人都不能幫屋主把房子賣掉。
哪裡有人沒弄清楚。

屋主當然可以不賣,只是要自行承擔不賣房子之後的責任。
依合約就是賠錢咩。
沒什麼大不了的,房子不會被沒收啦。

您說的契約才算數,是說房屋買賣契約書吧。
屋主都不願意賣了,也不願意出面簽約。
您真是想的太遠了。
房仲跟屋主之間只有委託銷售契約啦,而且合約內容並不包括授權簽訂買賣合約。
還是說房仲會偽造文書代替屋主簽訂買賣合約嗎?

除非有授權
沒有人能代替屋主行使他的權利,好嗎?

arite wrote:
突然想到,那這樣以後大家底價要開高一點喔!最好高過市價。

不然會被仲介用這種手法便宜買走。



說的是
過去我簽約賣屋時, 仲介都會叫我簽底價
不過會告訴我, 他不會把底價洩露給同事
所以我都照簽
但是, 現在我不簽底價了
即使簽, 也會高於我願意賣出的最低價, 甚至吊得高高的
以免自己反悔

kent2001tw wrote:
正常委託期間, 房子價格高低不論, 仲介都會隨時電話告知何時帶看, 有沒有人出價, 有沒有收斡旋等; 如果都沒有,
個人判斷, 其中必有問題.......


大大這是你賣房子時候仲介對你的做的事嗎?
如果是 那我恭喜你碰到好仲介

正常狀況是不會這樣做的
通常打來都是要求你降價 再不然就是要你出面談價格 但這也是要你出面降價只為成交而已
如果連每次帶看都打給你 那人不是太好就是太閒了
奇怪 說樓主不用負責的人到底有沒有買賣過房子啊?
簽專任約 簽約的時候一定有個底價
屋主同意在這底價之上交由仲介賣房子 簽名也就代表授權了
怎麼可以到底價還不賣? 看房價高高漲就貪心抬價嗎?
一直說仲介框你 框在哪了?
換個角度想 今天要是你是買家 仲介幫你斡旋到成交價格了(也就是屋主底價)
結果仲介回頭跟你說屋主不賣了 買家會怎麼想?
我當然也先丟存證信函
所以看房子斡旋金最好都丟個幾十萬甚至百萬
背信的賣家就賠一倍

親筆簽名的合約可以這樣兒戲 那社會上還有甚麼公理正義可言
反悔就是賠錢 賠給仲介的服務跟買家的時間

不要在鼓吹樓主跑漏洞了(雖然鐵輸 沒漏洞跑)
公開版面上說背信合理 簡直是不知廉恥
政府規範保障安全交易制度,因此房屋的買賣應有遵循之法條與程序
賣方在賣屋時,也有遇到買方下握,後悔不買情形或簽要約書而後悔



達成賣方委託底價後
買方突在簽買賣契約之前再去查看房子
赫然發現漏水馬桶不通等小缺失(雨季來到)
買方還沒簽不動產說明書的情況下或仲介無提供契約審閱期等
(買方反悔...開始抓毛病也抓了很多毛病)

這契約能成立嗎?買方想耍賴嗎?買方想把白布的染成黑布?

此時仲介要怎樣才能使交易繼續,進而收取服務費用呢?
(這筆收不到就斷炊了) (把斡旋金沒收應該合理吧)

而買方不想履行合約.....等被仲介告呢?仲介心想:追溯期快到再提告
(感到相當不爽....) (追溯期是多久,二年?)

那賣方呢?正等這筆..高利貸追的緊耶?或家中亟需用錢?
(責怪買方沒看懂白紙黑字嗎?)(怪仲介房子賣了快三個月....)

我們能怪買方簽火大的嗎?還是要怪買方背信不知廉恥?
買方在耍什麼把戲?將仲介當作免費價格測試員
耽誤仲介的時間就等著賠錢吧?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政府保障交易制度因此...(恕刪)


這位版友你的比喻有點偏差失真

房子有漏水買方不買跟奇摩子不爽屋主不賣可以劃上"等號"?


----------補記-----------


在買賣的過程中.法律的天秤是傾向買方的(也可以解讀消費方)

今天開版版友的案例退一步來說.如果是屋主自己賣.法律責任也是一樣的



天堂裡沒有幽默,因為幽默的祕密來源不是喜悅而是悲傷。~~馬克吐溫 ~~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