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橘色 wrote:
嗯那我把合約中違約部...(恕刪)
我先發文:
1.
簽約中已界定清楚哪些項目由誰來承擔: 租金、電費、回復原狀費用及相關損壞修繕、耗材更換,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應由房客負擔。
毫無疑問是樓主付費~
2.
若雙方未約定有提前終止租約之權,
則房客必須獲得房東之同意,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若房東不同意房客提前解約,房客提前結束租約則算違約,
房東可依契約內所訂的違約罰則處理。
如雙方契約未規定違約罰則,
房東可以房客提前解約造成財產損失,
例如無法馬上找到下一個房客租屋,
導致一個月的房租損失為由,向房客請求賠償。
約中介定: 不續租約者須於一個月前告知,並且以一個月為限
樓主需賠償一個月租金~
(付足一個月租金卻住兩天,有爭議的話多算兩天租金給付房東)
3.
簽約中已界定清楚: 履約保證金(押金)兩個月租金,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兩個月押金房東本該返還樓主~
但因1.內文有清楚介定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之
兩個月押金樓主又責罰給房東~
前後加減樓主恐怕還需加付1項的電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