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yewkun wrote:
看到有人說,如果當初...(恕刪)


觀念正確

這就是自由市場的機制

當然,房東當然不能直接講說稅金要由房客負擔

這就好像工資上漲2000元,你去一家店消費,老闆當然不會直接講要你負擔上漲的工資

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無論是直接或是間接,無論是全部或是一部份
稅金是經營成本之一,成本增加了,難免會反應在市場上

當然,買方當然也決定成交價格,但在100%買方市場上,買方操縱價格的力量才夠大
可惜,租屋市場是有一定的需求量,在市場上賣方還是佔有蠻大的優勢
這種情況下,房客很難不吃虧

但,追本究源,我們這些租房子的,吃的虧若是我們自己造成的,那冤不冤? 對吧
房東房客,甲方乙方
問題有點無聊

難道職業房東不會自己去印嗎?
印一份與文具店裡所差無幾的契約書
修改契約內容就好了

房東為甲方,房客為乙方
假設壹捨萬租金,稅金一成
舉例:
甲方身為良好國民,盡好國民之義務,因此租約為含稅,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整
乙方若未如實報稅,且有稅單引此為證之實,甲方須退乙方稅金總額
若甲方須補稅金時,須由乙方負責補繳,其此契約結束後五年為有效期限

如果我是房東,我一定會去報稅,也一定會找代書,代書費房客or房東出(都無所謂,少拿點,安心多一點),為何?萬一遇到惡質的房客,有稅單和契約,代書那也有一份契約,可以直接告房客侵占,限期離開;且房屋被破壞時也能告房客破壞他有財產,損害賠償.當然房東的為了那點稅金,遇到了惡質房客那不就損失更大了,有時候訂金都不夠賠.還有啊,能跟房東配合的代書,大多都跟房東關係不錯,少拿點租金,多了點交情,更多了一份安全保障也不錯呀~!

如果我是房客,我一定希望能把稅金收在自己口袋,最好能不報就不報,反正最後走人時,房間再爛房東告我,就須先補稅,最多我賠定金;最好能私下簽約,房東一份我一份,沒第三份為證;到了法院,就賭誰跟晝記官比較好嘍!

agum0430 wrote:
真的報稅不會被罰的
違反法律的協定,不會發生作用的....


沒錯,基本上合約這一條是無效的,但若你們已經講好不報稅算便宜,那就是口頭約定,如果還是報稅,就法律層面來說他也拿你沒輒,只是以後不好看;但若是用罰金威脅,那也不用怕,因為本來就無效。
喜歡打電動的中年大叔,最喜歡卅年前的老遊戲!
做人要講信用,租房子前你們就協議好了

現在想報稅的時候,再來捅房東一刀

你覺的這樣對嗎,要是不接受當初就不要入住~何必呢

bbblee wrote:
看起來你可能蠻喜歡賭神、陳浩南的故事...(恕刪)


一點也不喜歡,所以你就知道不守信用的人多麼討厭了....



我是覺得,這樣去檢舉實在是很不厚道(先不管你跟房東之間有啥恩怨)
不報稅這約定因該是你們之間就講好了,你也簽約了
事後你卻要拿這條去捅他一刀.........
然後你就拍拍屁股走人
然後再繼續捅下一個房東?
若不認同報稅的問題,當初就不要簽

你這樣就跟去光華買東西(老闆都是賣未稅價),比價比了老半天,比到最便宜的那一家,買完之後再去檢舉老闆沒開發票一樣,唉.....

這樣是在幹嘛?有啥意義,報效國家嗎?還是啥地?我都看不懂

tommycheng wrote:
還是沒有明確的答案…...(恕刪)


我找了好多年就是沒有這個判例 我想如果找得到的話591的討論區早就討論過了
前面有人說房客出了 我想根本就沒有走入法律程序房東單單說要告房客就拿錢出來賠了

就實務面來說 要如何界定房客要幫房東捕的稅額有多少就有爭議 例如是針對 5% 11% 20% 的部分來補繳 法院要怎麼裁定都是問題 要逃稅的房東多半還有主要收入像是薪資 股利等等 房租收入是屬於哪個部分 這個案例 如果有這個案例的話那會是很重要的依據 因為所有的合約都是含糊帶過 到底要房東會因為多付多少稅金沒有交代 缺乏量化的標準 房東若要求房租的所得稅等級最高是合理的嗎? 房東若要求房客支付"稅"那要不要給房客看房東的報稅資料才能舉證房東因為報稅而多交了所得稅

開版的小姐 應該是吧 如果已經搬走了而且沒有其他問題了就算了 但我想應該還有別的原因吧 大部分會搞到要翻臉報稅的地步 原因都是"押金"不還 有些房東用一些理由要求房客支付清潔費/維修費/耗損等等 我想這是認知不同我也很難說誰是誰非

前面的朋友有人說違建的房租不算所得 很好玩 您可以跟國稅局與法院講 連拆掉的違建曾經出租過的所得都可以用不當得利的利益要求返還給其他非頂樓的住戶 違建如果不算所得那就太好玩了

另外 還有罵"X"子房客 老實說 沒必要 我幹房東如果只是報稅就火氣這麼大 那處理房客偷養狗的那些問題 還有打掃房子 不交房租 不交水電費 吸毒 這些事情不就心臟病發作

如影隨行 wrote:
但已後我們租屋就學聰明了.不管怎樣就是連稅都內含了.因為有人告訴們說.合約上若是記載不得報稅.反而便成一項證據.證明要逃漏稅了.


你的做法是正確的,合約上記載不得報稅,不僅無效,還可能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的規定,這兩條是有刑則的,不是補稅可以解決的,萬一鬧上法院,誰吃虧還很難說。不如稅去報一報繳一繳,不必去煩這些事。

CC1311 wrote:
罰10倍應該是不能成立的,這點同意

但由乙方補稅+補租金是沒問題的

想耍婊的房客們還有疑問嗎 ~


ps.請不要污辱當房東的智慧

當房東買的起幾百萬甚至千萬的房子來出租

會比你只能租房子的房客笨嗎


相互的誠信很重要

想當正義魔人

一開始就說要報稅就好了

我把租金往上加不就好了
恕刪)


這位仁兄說的很有道理,報稅確實一開始說好就好,但從你講法聽起來好像你對繳稅這件事,很排拆> <"
,怨氣很重的樣子,建議你都採取報稅的租金租給別人好了,這樣子你就不會被婊到了,也可以盡公民的
義務,反正有房客幫你繳稅嘛,簡直是兩全其美
如果事先有說好就不要事後耍表了

就好像你去光華凹現金價,
買完再去檢舉店家沒開發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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