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政府又在自以為是的自作聰明--談銀行法修正案

以前就說過,政府的打房只是讓一般購屋的人不便購買或是打到小型投資客,真正有錢的人不會在乎的,相反的,這些大咖更高興,因為少了這些人與他競價,降低他的投資成本。

同時,房地產的投資本來就是長期的,放個二、三年是很正常,結果又來一個奢侈稅,間接的拉高房價。
沒錢... 不要買房.....

不要搞得跟美國一樣
保人制度本來就很智障
事主會跑路,保人就不會跑路阿
台灣銀行...我多年前有在這家貸過款,當年她好像連我的財力都沒拿,就貸8成給我

一般民營銀行說實話,扣除一個月生活所需之後其他都可以認列月付金! 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嚴格!

月收入10萬名下無其他負債,那約有6~7萬是銀行可認定,那麼扣除的3~4萬是???

6~7成的根據是??

其實每家銀行授信方式都不同, remixe92大 請切勿以管窺天...

remixe92 wrote:
錯,台灣銀行的房貸收支比不是這樣算的,是以月收入6~7成來算你的房貸支出,假設你月收入10萬名下無其他負債,那約有6~7萬是銀行可認定來付房貸的支出,而一般6~7萬等於約可貸1000~1100萬的房貸,簡單來說是這樣。

所以以你所說月收入僅6~7萬,想貸1000萬的房貸是不可能的,除非你的房子市值及銀行估價都有2000萬以上,貸款成數5成內才有辦法,否則貸1000萬的房貸,無其他銀行負債的情況下月收入至少要有8.5萬~9萬以上!!

PS-看你一直打別人槍,忍不住也打你一槍。


有些保守一點的銀行是除13

remixe92 wrote:
如果你提供的是所得清單(內含兩個月年終),那銀行還是除12來計算你單月收入



保證人都會說是銀行要我做保的,現在有這條,你要做保必須寫個自願擔任保證人的聲明書,到時候就不能再賴說是銀行要你做保,而故意不處理保證債務了,這是一條保障銀及保障保證人的條文,讓你知道保證人的嚴重性,銀行到時訴訟也會提出這份聲明書,上頭都是您親自寫的,想賴都賴不掉了
自願保證是非自用住宅貸款的才適用
而且是因應保證人最長15年的規定

對於自用住宅貸款
跟本沒這條自願保證的條文
不要被新聞騙了
除非未來金管會再作其它解釋

這個修正案的好處就是
銀行要更審慎考慮借款人的還款收入
缺點亦然

另外所謂足額擔保不是永遠的
貸款20-30年
房價不會起起落落嗎?
擔保品是最後一道防線
銀行首先考慮的還是借款人的收入
禁止債權人「單方面強制」連帶保證人,引導銀行嚴謹核貸,這是好事!

這跟你貸得出貸不出房貸何干?若債信良好、收入穩定、足可支付利息還本,擔保品風險低、流動性佳、覆蓋率高,哪家銀行不做你生意?

若不,祖宗八代都連帶保證也貸不到!
有沒有人可以用白話一點來解釋這個條文,說真的我有一點搞不清楚,還有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差別在哪裡?這樣的話以後貸款都不用保人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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