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由於服務本身並不像實體貨品般容易分類與管理,目前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共識只有一份概略性的總協定(GATS),其主要的開放方式仍仰賴國與國之間的雙邊貿易談判。比起貨品貿易,服務貿易的內容不但難以界定,且直接影響國內的服務業。因此更需要細緻的審議,以匯聚民間的共識。
黑箱在哪裡?
揆諸西方經濟大國,在貿易談判上皆具備有系統的立法授權與國內協商機制,但台灣與中國的貿易談判,卻因為政治敏感因素,而無法應用「國際條約」的監督與審議程序。因此造成目前行政與立法機關的對峙,甚至引出總統與立法院長在兩岸經貿協議上的爭執。究其「府院政爭」源頭,竟是缺乏法律所致。
事實上,兩岸經貿協議的效力與國際條約相同,皆能直接改變國內體系,故也應比照條約簽署,其過程與生效應以法律定之。但台灣的行政部門僅以粗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求立法院快速審議。甚至在缺乏民間共識、公聽會、可行性研究的情況下,就由行政單位完成談判草簽。較之正常國家的條約簽署,兩岸經貿協議實在過於草率,使談判的議程設定與利益交換有如黑箱作業。
以美國為例,從立國以來的傳統,就是由國會負責貿易事務。但在1974年以後,有鑑於貿易談判功能逐漸由總統主導,因此授權行政機關直接參與談判的權利,並附帶快速審查(fast track)的條款,也就是國會必須在收到談判結果後的一定時間內逕付表決,且不得修改。
但國會並不是完全放任談判,根據2002年的貿易促進法案(Trade Promotion Act, TPA),國會將派遣議員擔任談判代表團的官方顧問,不但要求行政機關定期諮詢,談判過程與重要文件也必須呈交國會。此外,國會沒有一定要通過貿易協定的責任。在總統遞交談判結果後的90天內,如果沒有立法通過,該協定自動失效2。例如美國與韓國在2007年雖然簽署FTA,但國會隔了5年才讓其生效,美國國會利用此一權利,迫使韓國開放更多農業、智財權、醫藥等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