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出高房價才知道台灣勞工很廉價。


gatewaya wrote:
專挑最高的優存額度利...(恕刪)


你若不知 18% 也有無上限 就表示 你瞭解得不徹底
想拿 國民旅遊卡 轉移最大不公不義 才是特殊政黨轉做的事
就如同 遠雄案後 又一堆拿 關在牢裡的總統再輪一次
別以為 人民心中不知 你們又想淡化 轉移

A3950 wrote:
你若不知 18% 也有無上限 就表示 你瞭解得不徹底
想拿 國民旅遊卡 轉移最大不公不義 才是特殊政黨轉做的事
就如同 遠雄案後 又一堆拿 關在牢裡的總統再輪一次
別以為 人民心中不知 你們又想淡化 轉移...(恕刪)


嘿嘿 立場可真鮮明啊
A3950 wrote:
死後其配偶再領半餉

光這點就有問題了~請問您資訊多久沒更新了?

18%有其歷史包袱, 該檢討而不是全盤否定
但完全沒歷史包袱的國旅卡不能討論?
講到國旅卡就是移轉焦點?
如果您老兄對18%這麼憤恨不平
歡迎您再開一棟樓, 我想很多人樂意跟您討論.
gatewaya wrote:
嘿嘿 立場可真鮮明啊..

優存額度利息來攻擊, 還真像是某黨的慣用的手法~

.(恕刪)


before

死後其配偶再領半餉

now

死後其配偶再領半餉

future

死後其配偶再領半餉

沒變

另闢一樓 你沒能力

你的黨快掛了 最近滿臉豆花
只是這檔習慣了 死豬不怕熱水燙
A3950 wrote:
before死後其配...(恕刪)


請問您的資料來源是地下電台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961075&p=11
請看看106樓好嗎?

"自民國93年7月1日起辦理優惠存款開戶或續存,如存款人亡故,自亡故日起終止優惠存款契約"
知道怎麼用 google 嗎?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8 條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一、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領受。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配
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二、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同
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
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第一項之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
員本(年功)俸,依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
,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依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
計算發給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依下列規定,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
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一、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
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三、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得自年滿五
十五歲之日起,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月撫慰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如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由遺
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二項規定之比例領取。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一次撫
慰金辦理喪葬事宜,如有剩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核定年資之比例
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一、無合法之撫慰金領受遺族者。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者。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大陸地區有無遺族未明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撫慰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五年請領
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撫慰金及前項撫慰金餘額。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未達月
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者,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發給撫慰金。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發放作業規定
第19條 退除給與優惠存款規定如下:
(一)舊制年資所核發之退伍金、勳獎章獎金、傷殘榮譽獎金及眷補代
金,可依志願辦理優惠存款,包含補發及緩發部分。
(二)敘頒之勳獎章證書執照,其敘頒運用年資屬舊制年資者,勳獎章
獎金得辦理優惠存款。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或輔導就業人員死亡,其遺族
志願申請改支之一次撫慰金或餘額退伍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第20條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其月薪額按各階月薪之半數支給,不支給
主副食實物代金及眷補,不得改支退伍金;當事人死亡,其遺族亦
不得改支半俸。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
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其規定如左: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
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並發給相當於
同等級之現役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前項遺族之範圍及領取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
規定。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
,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
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
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前項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低於原階現役本俸之半數時,仍依現役本俸
半數發給之。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半數人員,有第三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
權利;有第三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之權利。


退輔會副秘書長金筱輝說,為確定這些就養榮民依然健在,退輔會每半年會寄發指紋卡,請他們捺印後寄回。如果發現指紋不符或模糊,就是抽查重點。
按現行規定,若榮民過世,配偶可續領「半俸」,但子女必須放棄繼承父親退休金且出具證明,母親才能領取。由於部分家庭兄弟姊妹早移民海外,每筆都要跨國文書驗證,也引起榮眷困擾。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解釋,一般榮民榮眷多半以為「遺孀領半俸」是天經地義,其實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軍士官在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退休俸隨即停發,並發給遺族「一次撫慰金」;但如果遺族為父母、配偶、未成年或殘障無謀生能力子女,則可不領一次金,改支原退休俸的半數。
換言之,領受退休俸榮民身故後,正常狀況是發一次金;半俸是遺眷缺乏謀生能力時,才有的特殊待遇,一旦遺孀再婚、子女成年,半俸就停發。
遺族若要申請半俸,必須檢附協議書,證明其他有權繼承之親屬,願意讓申請遺族領取半俸。如果親屬無法取得協議,就只能領取一次撫慰金。


按現行規定,若榮民過世,配偶可續領「半俸」,但子女必須放棄繼承父親退休金且出具證明,母親才能領取。硬要拿有條件的半俸來跟優惠存款18%打迷糊仗? 加油好嗎?
懶得再跟您這種人爭論了.




gatewaya wrote:
請問您的資料來源是地...(恕刪)


你是有閱讀障礙 嗎
掛點就是還可領半餉
你那繼承法規說舌東東
難不成掛點 所有親友都可領

你們真的蠻 Low 打模糊帳 還凸捶
誰說老賊掛點配偶領半餉 是18%
你們就是領太爽都不用腦 嘴巴張開就有飯吃
的後遺症

A3950 wrote:
你是有閱讀障礙 嗎
掛點就是還可領半餉
你那繼承法規說舌東東
難不成掛點 所有親友都可領

你們真的蠻 Low 打模糊帳 還凸捶
誰說老賊掛點配偶領半餉 是18%
你們就是領太爽都不用腦 嘴巴張開就有飯吃
的後遺症.(恕刪)


嘿嘿
原來說18%有其歷史包袱
與國旅卡不公不義
馬上就被打為你們
那我看18%那篇文有一半的鄉民都您口中的你們
看您大多數回文不是反政府就是罵天龍國~
您的用意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打去地下電台 call in 還是在ptt發懶人包應該比在 01 上罵更有用吧.
連法條都舉不出來, 原來水準不過如此一般而已
另外~我可不是啥藍黨, 原本我年底就打算投綠黨
KMT已經夠TMD了, 經過學運~我看我還是在給 KMT 或無黨籍一次機會算了
此篇不再回應~帶我家的狗去散步還比在網路上跟不知所謂的人筆戰還更有意義
另罵人文章都已引言
就讓鄉民看看您的水準如何~
gatewaya wrote:
嘿嘿原來說18%有其...(恕刪)


你不要再裝了 綠檔?
乾脆說你是陸客好了
你的水準 連論述都矛盾又混亂
還是留在家大業大的地方好乘涼

A3950 wrote:
你不要再裝了 綠檔...(恕刪)
這裡什樣的人才都有.但樓已經歪了。
10年前我新莊副都心旁36坪買450萬,請問您說的七堵,八堵是幾年前呀
現在啊,七堵,八堵爲啥不去

之前七堵松鼎院在預售時爲啥不要??

他就在市場,車站附近

10年前你買新莊便宜,是你福氣,

但那時到新莊要走很遠路,

重新橋下來繞河堤,在回中正路塞,

光車子要騎50分鐘,沒現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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