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有些商品像房子,雖然對許多人而言是是民生必需,台灣卻沒有法律規範炒作,於是有錢的財團或個人,即使已滿足了其個別的住的需求,仍都可以各種形式把市面上預售屋或中古屋買下來"卡位",加價數成後賣給下一手,最終有剛性需求的人無奈接最後一手.這種行為雖不違法,但美其名為"投資"或"理財"也實在是欺人太甚,不過就是黃牛卡位的行徑而已,其過程完全沒有創造任何商品價值,只炒高商品價位,雖未違法,其"缺德性"由此而生.

如用銀行貸款進行炒作,炒高房價後賣囤房還房貸,只用極少個人資本即可將未炒房大眾存入銀行的財富轉到自己名下,那更是五鬼搬運.一般善意大眾只要沒有借貸買房,即受其害而不自知.

個人以為,法律宜對個人或家庭買賣第一套房之外的房地產加以限制,提高其持有或買賣成本,來規範炒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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