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yeh wrote:
他的問題在該房屋權狀...(恕刪)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屬於任意登記,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登記,如果没有辦理所有權登記也無損其私有之合法性。
露台、雨遮、花台等等,和雜項工作物(圍牆、昇降梯、泳池⋯⋯),依現行的法令在房屋權狀中都沒有登記。
約定專用車位是民法的債權契約並非物權,閣下討論的方向和引用的法條完全錯誤。
aoc987 wrote: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屬於任意登記,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登記,如果没有辦理所有權登記也無損其私有之合法性。
約定專用車位是民法的債權契約並非物權,閣下討論的方向和引用的法條完全錯誤。
lyway wrote:
你講的也沒錯,但是屬於地政的角度,而我說的是以工務局為主管機關的角度來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受工務局管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約定專用車位是可以執行的,如同露台、空地比等都可以設定約定專用,寫進社區規約有其效力存在,要過戶也可以,依規約內容行使,確實約定專用的效益及權利不如一般權狀車位,所以售價上會有不小價差,有疑慮不敢買就不要買,跟機械車位一樣,怕以後當機沒人維護那就選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