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陳小春2525 wrote:
有始有終,過年對事情...(恕刪)


快速看了一下

只有大概了解情況

恭喜樓主終於一吐被冤枉的怨氣

也請記得最後判決出來後跟大家說一下這幾個騙子分別被判幾年

以及您求償的金額!

找時間要來慢慢研究這個案例(因為今年也有打算賣房)

以避免被無良仲介......

感謝您的分享!
Johnny_depp wrote:
感謝版主說明,容我在...(恕刪)


那是仲介不想搞你。
民事法官認定的證據沒那麼嚴謹,也就是說不管買方是真的或假的,只要仲介說有買方口頭出價要看房,屋主就必須要出面,否則違約。
我在民事庭時也有主打房仲未通知收受買方的定金跟斡旋單,但民事法官認定我不出面是屬於惡意違約,因此仍應認定成交。
也就是說,只要買方出來指證屋主惡性不出面放鴿子之類,縱使買方還沒決定要買,房仲斡旋過程有瑕疵,法官都認定視同成交,因為法官認定那些瑕疵都是因為屋主惡性違約才會造成的。
gameheven wrote:
請問一下那三人組是怎...(恕刪)


從筆錄裡一樣一樣去找,時間總共花費1年半,收集了40樣左右的證據,我整理好起訴書裡檢察官有列出的證據再公開。
也就是說我委託仲賣房不到一個月時間,但卻花了一年半去找證據,而房仲真的很愛打官司,專任約表面上看起來像是賣房的委託,實質上是要屋主賠錢的契約。
房仲對於打官司真的比賣房還有自信,難怪他們一天到晚將法律掛在嘴邊。
另外只有三人而已嗎?偵訊筆錄裡,還有好幾人說我放鴿子阿。



法官
與兩造有無親屬、同居或僱傭等關係?

證人陳霈慈
沒有。

法官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
你做什麼行業?

證人陳霈慈
目前在準備考試。
-----------------------------------------------
法官
你跟陳霈慈何時認識?

證人吳宗益
她打電話來要找房子的時候。

陳小春2525 wrote:
那是仲介不想搞你。
民事法官認定的證據沒那麼嚴謹,也就是說只要買方跟仲介串通說有口頭出價就可以斡旋,屋主就必須要出面,否則違約。
我在民事庭時也有主打房仲未通知收受買方的定金跟斡旋單,但民事法官認定我不出面是屬於惡意違約,因此仍應認定成交。
也就是說,只要買方出來指證屋主惡性不出面放鴿子之類,縱使買方還沒決定要買,房仲斡旋過程有瑕疵,法官都認定視同成交。



感謝版主回覆,但還是很多地方不思議


版主有開價1480,但是沒有設定底價 (如1300或多少的),像一般賣房會跟仲介簽兩個價格,開價及底價。
所以版主是沒有設定底價,故沒有任何達到開價1480的出價,為什麼還要理仲介呢?


向買方出1360,又沒達到1480,即便買方執意要下斡,也是看賣方屋主要不要收吧?

像我賣房幾次,確實都有人出價,仲介就打來說有出多少,但未達底價,就說再看看。
也有仲介收買方斡旋,但不到底價 (有接近),故仲介會跑一趟拿簽收單來問我們要不要考慮?

我不太懂所謂"出面"的意思是? 要賣方親自帶看房子? 要賣方親自跑一趟坐下來跟買方談?

但是斡旋不都是仲介先跟賣方溝通? 所謂的不理是指 "回應拒絕" or "不回應仲介" ?

Johnny_depp wrote:
我不太懂所謂"出面"的意思是? 要賣方親自帶看房子? 要賣方親自跑一趟坐下來跟買方談?
但是斡旋不都是仲介先跟賣方溝通? 所謂的不理是指 "回應拒絕" or "不回應仲介" ? ...(恕刪)


賣方有配合房仲帶看房的義務,賣方也有出面跟買方洽談的義務,否則對房仲違約。
房仲的工作就是幫屋主找締約的機會,但不保證買方是否一定會履約,也就是說縱使房仲找來的是人頭,屋主一樣還是必須配合看房跟出面與買方洽談。
講白一點就是,只要將買方的問題推給屋主,屋主就是要出面跟買方洽談,不理會就會有違約的風險,例如買方要貸款或看房...之類,屋主必須要協助買方完成,否則對仲介違約要賠錢。

所以沒時間想將房屋交給房仲賣,那合約的備註欄就要寫好,不然就準備被告違約了,房仲的工作只是找買方而已,帶看跟洽談都是屋主要做的,不做就是對房仲違約了,網路上很多都是錯誤的觀念。

陳小春2525 wrote:
賣方有配合房仲帶看房的義務,賣方也有出面跟買方洽談的義務,否則對房仲違約。
房仲的工作就是幫屋主找締約的機會,但不保證買方是否一定會履約,也就是說縱使房仲找來的是人頭,屋主一樣還是必須配合看房跟出面與買方洽談。
講白一點就是,只要將買方的問題推給屋主,屋主就是要出面跟買方洽談,不理會就會有違約的風險,例如買方要貸款或看房...之類,屋主必須要協助買方完成,否則對仲介違約要賠錢。

所以沒時間想將房屋交給房仲賣,那合約的備註欄就要寫好,不然就準備被告違約了,房仲的工作只是找買方而已,帶看跟洽談都是屋主要做的,不做就是對房仲違約了,網路上很多都是錯誤的觀念。...(恕刪)



確實另類

看來我看屋買屋賣屋這幾年來的觀念及作法都錯了..
Johnny_depp wrote:
確實另類看來我看屋買...(恕刪)


民事法官的判決書裡有一段:

5、上訴人謂以被上訴人所提之通聯紀錄,當見自100年12月
28日往前推到12月20日止之期間,被上訴人均沒有與上訴
人0000000000之電話有過任何通聯,蓋,若有看屋之約定
,必透由被上訴人之仲介公司為聯繫,如此必有通聯紀錄
云云,然查依上開通聯紀錄(原審卷第57、58頁),固無
100年12月20日至100年12月27日之通聯紀錄,然上訴人於
100年12月27日發給被上訴人之簡訊中表明,拒絕買方至
上訴人家中,而要求買方去看隔壁房屋就好等語,有簡訊
一紙在卷(原審卷第50頁),由此足證在上訴人發上開簡
訊前,被上訴人確曾通知上訴人買方欲看屋,而遭上訴人
拒絕一情,況被上訴人所使用用以與上訴人聯絡之電話當
不只被上訴人所提出通聯紀錄之00000000000隻,是以尚
不能以0000000000之手機於100年12月20日至100年12月27
日無通聯紀錄即認定被上訴人在上開期間內未曾要求看屋


我委託房仲賣房有一個月時間,也就只有那一天早上剛好有事無法配合帶看而已,也有提前一天就發簡訊通知仲介,但這樣還是被攻擊不讓買方看房違約,你說委託房仲賣房是否有保障?屋主是自找麻煩還是會比較輕鬆?
縱使有些房仲公司的合約裡有寫房仲有帶看跟製作廣告的義務,但一定也有加上屋主必須配合之類的但書。

另外網路上很多都說可以任意更改價格?這個上法院去是鐵定違約,只開一庭就結束了!

房仲對於委託人當然不會去解釋這些法律關係,如此還有人會委託房仲賣房嗎?但上法院,委託人就會清楚了。

總之,賣房的合約是房仲公司設計,上了法院當然是對房仲有利,而且房仲還可以否定掉與屋主簽署的合約,但屋主卻不行,也就是說房仲要跟屋主拿錢很容易,屋主要跟房仲拿錢卻很難。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委託房仲賣房有一個月時間,也就只有那一天早上剛好有事無法配合帶看而已,也有提前一天就發簡訊通知仲介,但這樣還是被攻擊不讓買方看房違約,你說委託房仲賣房是否有保障?屋主是自找麻煩還是會比較輕鬆?


確實嘆為觀止.....


不過容小弟在確認一點

看屋歸看屋這一碼事 (可能版主被找到這個點攻擊)

另一是價格接不接受則應該是另一碼事吧?

如不接受價格、不接受斡旋、不跟買方談價格....只要不達到所簽的底價,或開價


我想差別應該是版主因拒絕某一次看屋 (應該是還自住所已自行帶看),所以被找到梗

若是沒有拒看這碼事,應該仲介也下不了黑手吧?


若我的理解有誤,請糾正!


這還確實離譜! 若沒有找到買、仲串通的問題,版主還真的很難翻盤......



Johnny_depp wrote:
若是沒有拒看這碼事,應該仲介也下不了黑手吧?.......(恕刪)


只要買方出來作證,房仲就下的了黑手。
民事法官對於證據認定沒那麼嚴謹。
沒有證據,就無法翻盤,人海茫茫,要去哪找作偽證的買方?
就像手機被偷了,報警後破案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買房子的事是事實,又何須作偽證?

我看過很多判決,只要買方保持中立或者指責房仲,房仲就一定告不贏屋主,也就是說房仲敢對屋主提告絕對是掌握了買方這個關鍵證人。
房仲對於法官的心證可是模的很透。
陳小春2525 wrote:
.只要買方出來作證,房仲就下的了黑手。
民事法官對於證據認定沒那麼嚴謹。
沒有證據,就無法翻盤,人海茫茫,要去哪找作偽證的買方?
就像手機被偷了,報警後破案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買房子的事是事實,又何須作偽證?..(恕刪)

恭喜樓主平反成功,而且這件事要是上電視,那此房仲在之前打的形象廣告幾乎都白打了,不過這種房仲聯合假買家詐騙屋主的事真的是駭人聽聞,相信不是個案,在前面看您的陳述時就隱約的覺得那個買家會不會是人頭?果不其然!還是房仲的妻子,這件事從頭到尾可說是詐騙意圖明顯,還好天佑樓主,給您找到破綻,要不然不知道有多少人會再被坑殺。

請教一個問題,他們說下了斡旋金給房仲,是有拿出匯款証明還是只有口頭說說而已?

這件事加上之前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的詐財事件來說,法院真的有可能會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啊!
未來要買賣房子真的要小心,以免不小心房子沒買賣成,反倒損失一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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