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有始有終,過年對事情...(恕刪)
快速看了一下
只有大概了解情況
恭喜樓主終於一吐被冤枉的怨氣
也請記得最後判決出來後跟大家說一下這幾個騙子分別被判幾年
以及您求償的金額!
找時間要來慢慢研究這個案例(因為今年也有打算賣房)
以避免被無良仲介......

感謝您的分享!
gameheven wrote:
請問一下那三人組是怎...(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那是仲介不想搞你。
民事法官認定的證據沒那麼嚴謹,也就是說只要買方跟仲介串通說有口頭出價就可以斡旋,屋主就必須要出面,否則違約。
我在民事庭時也有主打房仲未通知收受買方的定金跟斡旋單,但民事法官認定我不出面是屬於惡意違約,因此仍應認定成交。
也就是說,只要買方出來指證屋主惡性不出面放鴿子之類,縱使買方還沒決定要買,房仲斡旋過程有瑕疵,法官都認定視同成交。
Johnny_depp wrote:
我不太懂所謂"出面"的意思是? 要賣方親自帶看房子? 要賣方親自跑一趟坐下來跟買方談?
但是斡旋不都是仲介先跟賣方溝通? 所謂的不理是指 "回應拒絕" or "不回應仲介" ? ...(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賣方有配合房仲帶看房的義務,賣方也有出面跟買方洽談的義務,否則對房仲違約。
房仲的工作就是幫屋主找締約的機會,但不保證買方是否一定會履約,也就是說縱使房仲找來的是人頭,屋主一樣還是必須配合看房跟出面與買方洽談。
講白一點就是,只要將買方的問題推給屋主,屋主就是要出面跟買方洽談,不理會就會有違約的風險,例如買方要貸款或看房...之類,屋主必須要協助買方完成,否則對仲介違約要賠錢。
所以沒時間想將房屋交給房仲賣,那合約的備註欄就要寫好,不然就準備被告違約了,房仲的工作只是找買方而已,帶看跟洽談都是屋主要做的,不做就是對房仲違約了,網路上很多都是錯誤的觀念。...(恕刪)
Johnny_depp wrote:
確實另類看來我看屋買...(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我委託房仲賣房有一個月時間,也就只有那一天早上剛好有事無法配合帶看而已,也有提前一天就發簡訊通知仲介,但這樣還是被攻擊不讓買方看房違約,你說委託房仲賣房是否有保障?屋主是自找麻煩還是會比較輕鬆?
陳小春2525 wrote:
.只要買方出來作證,房仲就下的了黑手。
民事法官對於證據認定沒那麼嚴謹。
沒有證據,就無法翻盤,人海茫茫,要去哪找作偽證的買方?
就像手機被偷了,報警後破案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買房子的事是事實,又何須作偽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