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 昨天剛簽專任約,可以反悔改成一般約嗎?


陳小春2525 wrote:
房仲只要找個買方出來作證屋主後來同意放棄審閱期就好了。...(恕刪)

法官:你是剛出來混的仲介嗎?怎麼連放棄審閱期要簽明文書都不知道?找證人作什麼?

ctr721202 wrote:
只要你跟那位仲介說我要請消法官或登報(水果報)他們就會怕了


話是看人談,結果不一樣
sunyearhuang wrote:
法官:你是剛出來混的...(恕刪)


法官不是這樣的耶!
專任約恐怖的地方在於很容易就可騙過法官取得違約金,只要房仲叫買方出來作證就好了。
屋主要防的不止房仲而已,更要提防法官受騙,但要防止法官受騙卻又非常難,簽這種合約等於是跟自己過不去而已。
我想應該沒有屋主會想被房仲訴訟詐欺,也沒有人會想整天擔心害怕。


不要簽專任 一般約 兩三個月換一家 這樣比較快賣出
陳小春2525 wrote:
法官不是這樣的耶!
專任約恐怖的地方在於很容易就可騙過法官取得違約金...(恕刪)

到底有沒有看清楚問題核心?(怎麼又扯到專任合約的可怕?)
問題徵結在合約有沒有法定審閱期的執行。沒有的話,事後消費者就是可以反悔,契約無效。
審閱期不能口頭放棄(所以證人證明委况人有說放棄沒什麼用)。
審閱期也不能在原契約內列示放棄,因為列在契約內的所有條文就是要給審閱期,包括放棄審閱期的條文。
就算是另立聲明文件,還是存在著法律爭議空間。
這就像是美國法律規定逮捕犯人時要唸一堆制式的法律權利文,就算是你明知犯人早就是被逮多次的慣犯,還是要不厭其繁。目的是在保障犯人的權利,不是犯人說放棄就放棄的。
sunyearhuang wrote:
到底有沒有看清楚問題...(恕刪)


不動產經記管理條例有規定房仲必須以書面接到買賣雙方的委託才可以進行買賣。
現在很多房仲公司的合約裡確時已拿掉放棄合約審閱期這選項。
而委託人勾選了放棄審閱期這選項就是沒有審閱期了,上法院跟房仲爭執這個是沒用的,這種官司他們還沒輸過,是打到不想打才拿掉放棄審閱期的選項。
刑事案件與民事私權間的糾紛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陳小春2525 wrote:
上法院跟房仲爭執這個是沒用的,這種官司他們還沒輸過,是打到不想打才拿掉放棄審閱期的選項。...(恕刪)

這倒是第一次聽到有人(尤其是仲介)官司贏到累了,決定把穩贏不輸的契約條款自行拿掉的。
但,個人經驗,有朋友有勾選了放棄審閱期,但後來反悔。審閱期官司還沒打,仲介就認輸了,只要求還是要給他們一般約。
任何條文(包括放棄審閱期)登載於定型化契約,就必需給予消費者審閱期(包括那條放棄審閱期)。
這是邏輯問題,不是仲介的官司一定贏。所以放棄審閱期登載於有審閱期的契約中,邏輯上已無效,還能官司沒輸過?
如果還有疑義,請參閱這份文件:
http://www.cpc.ey.gov.tw/Upload/RelFile/1651/701854/96cf77a5-8fd0-4200-ae25-4a27d300dc4e.pdf
為免尋找不著重點,請直接查看166頁"未予合理審閱期間之法律效果"
(節錄重點)
倘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前,未予消費者合理之
審閱期間,亦僅生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
成契約之內容(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非謂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不
成立或無效。此因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能列為契約內容之事項,應視兩造間
契約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又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之定型化
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3 款、第 4 款之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者
,仍應由
企業經營者舉證證明已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否則即應依前開情形處理。

sunyearhuang wrote:
這倒是第一次聽到有人...(恕刪)


正確

定型化契約有可加註跟不可加註的規定和限制 也就是有的事項就是改了也無效

跟一般百姓(自然人)簽約就無法悔改了

sunyearhuang wrote:
這倒是第一次聽到有人...(恕刪)


個人經驗是輸的,不過假如有人要去爭執這個,我也不反對啦,賠錢的又不是我。
房仲要舉證實在太容易了,這判決是那邊的我就不說了,免的房仲佈設陷阱,我又在擋人財路。
房仲為何要拿掉放棄審閱期選項自有他的目的存在,這就不方便說了,但絕對不是怕上法院。
我在半年前與版上10來位房仲戰過審閱期,有興趣可以去看看,房仲可沒那麼好打發,你在網路上看到的很多都是房仲故意放出的假資訊,佈設違約陷阱順便方便簽專任約。

足見上訴人確已知悉系爭委託契約書之內容。上訴人為節省時間、爭取交易機會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並非法所不許,更非永慶公司惡意剝奪。況上訴人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簽定委託銷售契約以迄同年九月十三日乙○○履約完畢數月間,從未表明任何不瞭解委託銷售契約及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條款內容之意、更從未主張審閱期間利益遭剝奪,且持有前開兩份契約之客戶留存聯,可隨時查閱條款內容,非但有了解契約條款之機會,復未反應不瞭解契約條款之情,其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再度簽署格式完全相同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亦難認有何因未充分瞭解契約內容致造成不公平情事。

ctr721202 wrote:
確定是可以改的歐!有...(恕刪)


會怕嗎?你該不會是剛入行的房仲?
21世紀南屯店怎不會怕?而且黃坤安還跟總裁合影啊。
現在房仲那有在怕媒體的啊,應該是媒體怕房仲吧,敢亂登就抽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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