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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2494167
北歐雲鄉 wrote:
笨蛋才用AB約~~...(恕刪)
最近有新招
建商按牌價出售
但合約中載明
房屋如有某某瑕疵
願退款多少
但簽約時直接就把該金額支票開給購屋者
票期壓交屋與登錄手續辦好次日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只要在實價登錄以後
再以房屋瑕疵為由請求減少價金絕對合法
誰會笨到用AB約
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
這叫偽造公文書
建商招式可多著了
投客手上有好幾間房屋
A屋左手倒右手
比實價登錄高個5~10%
手上其他相同地段的房子立馬拉價5~10%
實價登錄只能說參考參考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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