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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原PO參考一下
只是我們是民事被告的一方
當初父母買下大樓邊間一樓,剛好有塊空地歸一樓管理使用,就在幾年前土地重測後,旁邊一塊緊鄰社區空地的私人土地地主主張我們侵占他的部分土地,要求給付這幾年的租金。協調過程中無法接受對方開出的金額,且原本是建商在空地架設圍籬時越界侵占,父母買的時候已經是第二手,又其佔用部分之比例並沒有明確地界劃分,於是地主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租金及拆屋還地。
經過法院審理及地政事務所鑑界後計算出占用之比例,租金依每年度公告地價金額以占用比例計算之,判決確定下來後,我方依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及地上遮蔽物佔用部分拆除,至於圍牆,因為當初是建商架設,與我們無關,因此法官諭令不得拆除。
結語:請求佔用期間費用及拆屋還地是最一勞永逸的方式,尤其經過法院判決後對方才不會有後續動作,我這次花了十多萬處理一次解決,最主要是考慮到地主過世後的繼承人如果更改條件,我方如果無法接受,還是一樣要拆屋還地,因此一次解決才不會有後續,只是這件事覺得有點倒楣,當成是花錢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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