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那也要看樓主願不願意將地權切出去
不一定切出去反而樓主更不划算(只省了所謂地價稅)
更何況法院只能針對法的問題來判決
(議員部分使用權取得是否合法及樓主的主張是否合法)
剩下的就是兩造自行解決
因為剩下的只有私利部分
議員要不要把車位賣出來
或樓主要不要把車位買回來
至於價金法院又如何能幫民眾決定
當然如果有人一直認為議員當初的購買使用權不等於購買車位的話
那...此題就無解囉
AL168 wrote:
只看到你也沒有替這個不合理的事情提出合適的方法...(恕刪)

依照當年永久使用權的歷史原由以及後來變革, 議員當年就是購買車位的意思
只能說當時法律公設沒有分割才用永久使用權的權宜辦法, 法院也公證認可
而樓主買的時候就知道沒有停車位可使用,還因此便宜價金, 不能說是無辜
我認為法院判決就是目前最合適的方法.. 只是你站在樓主立場不能接受罷了

要說不合理, 文林苑王家更冤枉, 合法房子在屋主不同意情況下還被拆了.....
請您提出合適的方法..

boogieman wrote:
台灣至少還是有法律的...(恕刪)



你到底知道我在爭論甚麼嗎?

搞不懂就不要亂插嘴.

請去看完吸收了再出來講話吧
所以說你根本就是來亂的嘛
這種永久使用權在修法後就就沒辦法再這樣買賣了
而張議員是在修法前就買下來沒再變動過
修法也同時說不溯及既往了 就是保障這一批舊時代合法買賣的人的權利

看懂判決書和法條的人是不會再鬼叫鬼扯的
你看懂了嗎?

AL168 wrote:
你到底知道我在爭論甚...(恕刪)

AL168 wrote:
就算是改建了

議員還是可以靠夭他擁有停車位永久使用權

還是要分一個車位給他啊

不是嗎...(恕刪)


他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改建人也許需要提供補償方案給議員

但是沒必要分車位給他

因為他根本就不是所有權人 無權決定車位的去留


boogieman wrote:
所以說你根本就是來亂...(恕刪)


你才在那鬼吼鬼叫個屁啊

你沒看到上下幾篇別人的文章

還是有疑點產生

這樣就是好的解決方式嗎



如果這樣就叫解決

那你認可的解決能力還真薄弱

總是拉坨屎給別人擦
AL168 wrote:
那你認可的解決能力還真薄弱
總是拉坨屎給別人擦...(恕刪)

你要的解決是兩頭賺... 網友並不認同

AL168 wrote:
能便宜賣我...和樂而不為.
兩頭賺...讚啦...(恕刪)


最好解決方法:
判決書寫很清楚了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違誠信原則

法院說得很清楚..樓主想兩頭賺...有違誠信原則
你還想怎樣?

==========
文林苑王家更冤枉, 合法房子在屋主不同意情況下, 不是為了公共建設..
被市府強拆了..... 怎不見你說不合理?

omfr wrote:
你要的解決是兩頭賺....(恕刪)


你仔細看我的文章吧
我只有兩頭賺這個選項嗎?
想要解決的是永久停車權這個議題
都已經提出告訴了
大家也都知道這個契約不合理了
法律也修正了
怎還能把這個契約當呈堂證供呢
如果可以用, 應該也只能使用一次吧
至少要廢止掉這個合約吧
不然以後還是會出現相同的蠢事


王家被都更議題不再這個討論串中
你去相關議題看
自然可以看到我的想法了
AL168 wrote:
你仔細看我的文章吧
我只有兩頭賺這個選項嗎?...(恕刪)

AL168 wrote:
不溯既往
就這個案例
人家板主就明明吃虧了啊...(恕刪)

AL168 wrote:
不過官司打輸是很令人意外
基本上應該要打贏的...(恕刪)

基本上你是支持兩頭賺這個選項的

你仔細看 101年度上字第134號 判決書吧
裡面有你要的解答,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AL168 wrote:
你仔細看我的文章吧
我只有兩頭賺這個選項嗎?
想要解決的是永久停車權這個議題
都已經提出告訴了
大家也都知道這個契約不合理了
法律也修正了
怎還能把這個契約當呈堂證供呢
如果可以用, 應該也只能使用一次吧
至少要廢止掉這個合約吧
不然以後還是會出現相同的蠢事


王家被都更議題不再這個討論串中
你去相關議題看
自然可以看到我的想法了


整個禮拜看下來也只有你還在拿永久使用權說不合理阿....
但是現在永久使用權合不合理與這件事合不合理應該分開討論

民國78年的70萬元不知道有多少人認為買不起當時台北市的停車位??
我是不知道你說當年的契約不合理在哪裡啦??
當年永久使用權可以合法買賣且這筆交易當年法院也都已經公證了還有啥好不合理的??
更何況前屋主都已經告知停車位的狀況, 屋主也同意減價購買那還有啥好吵的??
老實說我還覺得議員當年花這麼多錢卻只買到個停車位的永久使用權虧大了勒....

當年合法的契約本來就該繼續保障其效力, 這是信賴保障原則
至於永久使用權不論合不合理, 現行法規也已經取消這種交易了
所以以後根本不會再出現這種你所謂的蠢事
除非有人想要兩頭賺, 天真地認為這種合約可以無條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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