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急!! 斡旋後口頭成交之後的問題!

ezhiphop wrote:
也許是體系不同吧,判...(恕刪)


呃,先看看ez大所po出的內容:
"本斡旋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署後至民國XX年XX月XX日XX時止,買方在該期間內有撤回權利。但買賣契約已成立,或其他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經仲介公司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再來小弟現在手上的委託書有關"委託期限"的部份, 大致敘述一下:
第x條:委託期限
買方之委託期間至xxxxxx, 若期滿, 受託人應於三日內返還.

但是, but, 整張紙我剛剛都看爛了,
並沒有ez大所述"買方在該期間內有撤回權利"

所以律師才有說, 既然委託書是"買方與仲介的委託關係".
既無註明可以單方面中止委託, 那便是要雙方同意. 或是等到期限過後自動失效.

不過這當然只是律師以他的專業來判斷的.
所以各位真的當參考就好,
不過以後小弟若再遇到同樣狀況時,
所有的疑慮都會在委託書上寫明.

就當個參考囉! 謝謝謝謝!!

我想了解的是

是不是同一個品牌的不同間加盟~斡旋書就不同?

例如:同樣是東x的加盟店~不同加盟店是不是斡旋書內容就不同

還是東x會提供統一版本?

A.Yen wrote:
不過以後小弟若再遇到同樣狀況時,
所有的疑慮都會在委託書上寫明.


不~這樣不足以給那些仲介公司警惕

應該說~在還沒和仲介去看屋之前~先看他們家的斡旋書~假如斡旋書上內容就是讓人有疑慮或者擺明吃定客戶的條款,連要求改都不用~直接走人~並且告訴他們:等到你們公司的斡旋書制式版本改為比較合理後,大家再來合作。

否則這些仲介公司永遠不會改進~永遠都是吃定沒經驗的~
貓咪最可愛 wrote:
我想了解的是是不是同...(恕刪)


這部分小弟就真的不知了,小弟只知各品牌的契據條文多少會有所差異。

照常理說應該是會以總公司為準吧

建議各位大大未來若與房仲接觸,盡量善用審閱權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A.Yen wrote:
呃,先看看ez大所p...(恕刪)


這真的有扯到...

小弟才疏學淺,倒是第一次聽說有這樣形式的斡旋...

一個不小心真的會被騙去

shellpig wrote:
其實這點從另外一個角...(恕刪)


我的買方下了斡旋並且加了但書"簽約前一定要先看房",仲介說他的但書是可以忽略的阿!
雖然我也是覺得如果合約內容可以忽略,那仲介又憑甚麼告我,要我給他4%違約金!
但仲介卻是認為4%不能忽略,買方要求的看房後簽約事項是可以忽略的!
我也不懂既然簽約都可以忽略,那房子到底要怎麼買賣!
雖然我覺得買方自己下的但書可以忽略對我很不公平,但仲介還是把我告上法院了!
買方可以不用負責,但賣方卻要替買方負責,真是非常不公平!

看了一整串討論,癥結點就是在於「斡旋」這個制度是仲介自己搞出來的,並非內政部所訂定之方式
就是因為內政部沒有斡旋的規範,各家仲介才會自訂斡旋委託書的條文,弄一堆對仲介有利的遊戲規則
我印象中內政部僅訂出「要約」的規範與契約範本,但仲介一向棄要約如敝屣,絕口不提

另外.....
仲介要求勾選「放棄三天審閱期」也是個陷阱
既然每家仲介的斡旋委託書內的條款都不盡相同,那仔細閱讀並適時要求加註對自己有利的但書,方為保命上策

等發薪水的上班族

cwt wrote:
看了一整串討論,癥結...(恕刪)


斡旋與要約都是一樣的,差別只是在於有沒有押錢在仲介那邊!
政府是鼓勵大家用要約書,因為仲介常常在斡旋不成功後找理由扣住斡旋金!
不相信的話看我的買方就被仲介扣住20萬斡旋金了,理由是在跟我打官司!
good luck.

A.Yen wrote:
請各位大大幫...(恕刪)
售:很多AV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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