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yli0928 wrote:
3. 我們的合約是在今年11月1號到期,但是在11月9號前,房東也沒告知不再續約,也都還沒簽定新的合約。 所以在舊合約到期後到今天為止我們都還在等待本周五的協調會。 請問這樣算是不定期合約了嗎??
要看合約有沒有租賃關係的存續條件。
例如:續約需在租約到期前雙方重簽租賃租約否則租約到期租賃關係即行終止,租方同意無條件還屋。
若是沒有租賃存續條文,到期後房東沒有表示不續租就會變成無期約之租賃,對你就比較有利。
另外,租約如果沒有公證,也會對你有利一點。
如果房東只是口頭表示不續租,法律上是算數,但因只有口頭表示沒證據,你也可以打死不承認房東有講過。
至於所蓋的鐵皮屋,因為是違建,房東可以報拆。所以最後雙方可以接受的解決應該是房東補償你鐵皮屋的建造費用,你搬離還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