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ial wrote:
請問一下您的經驗,...(恕刪)
公證對房客也是有保障,一、可以報租金扣抵所得稅;二、若房客於租賃合約到期欲終止合約,房東不依約履行返還押金時,房客一樣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府城補刀王 wrote:
您好,感謝大大分享...(恕刪)
我能理解你的想法,但站在書記官的角度他每天有無數這種由民事延伸出來的的CASE,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而走刑事,例如欠錢不還.對他們而言這樣的CASE是在浪費他們時間,其實兩邊都沒有錯。
我不太清楚您這件CASE細節是如何,也有點離題,但詐欺的購成要件一個重點就是是否有使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何謂詐術,虛構的、掩飾、應告知而未告知等等,可能書記官認為你這件CASE沒有達到詐欺的要件。當然也有可能是書記官個人因素不想辦,進而搓掉,若是這樣真的很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