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D....租房子的不是人嗎?

jaar1234 wrote:
承租人只是沒辦法在住戶大會提案而已,但是他被吵到就可以報警,有人報警,警方就必須請管委會處理。

任何人被吵到都可以這樣做,這跟是不是區分所有權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jaar1234 wrote:
蜂鳴器是給視障行人用的,有哪一條規定大樓地下室需設置蜂鳴器?

你講的不錯!就是蜂鳴器是給視障行人用的,因此請房客去函市政府行文可拆!

日後大樓沒蜂鳴器,車輛出入撞死瞎子免責!太好了感謝你的仗言,3Q
sunhm wrote:
答案: 任何受到影響的人都有權要求管委會處理噪音問題!

難不成你是要建議別人跳過管委會,
直接去報警,
然後讓警察找管委會處理嗎?

已經講了!蜂鳴器是視障的安全設施,請房客去函市政府行文可拆!

日後大樓車輛出入撞死瞎子由市政府擔,也順便把安全設施的蜂鳴器納入噪音類管理。
素還真真真 wrote:
已經講了!蜂鳴器是視障的安全設施,請房客去函市政府行文可拆!
日後大樓車輛出入撞死瞎子由市政府擔,也順便把安全設施的蜂鳴器納入噪音類管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9/1108228/
蜂鳴器又沒有拆掉,
在擔心甚麼?
sunhm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9/1108228/
蜂鳴器又沒有拆掉,
在擔心甚麼?

最好是沒拆掉,關小聲後瞎子沒聽到被撞,也脫不了責任,應該多大聲就別打折。

不要以為拆蜂鳴器沒關係,有把握就去函市政府行文可拆,別出事後再來推卸!

看哪個白痴縣市政府敢回文可拆,不要凡事都搞民粹,把該懂得先弄清楚才重要。
警察最後不是有來嗎?怎麼只處理對熊提告的部份,沒有受理蜂鳴器的噪音問題?還有,如果派出所就可以主管這蜂鳴器的問題,這吳小姐直接報警就行啦。


我覺得 付了租金 管理費 應該就有權 反應這類事情

不需要說什麼所有權 這又不是投票選物管業管理 行使所有權 人家只是反應躁音

人跟人 相處 不需要 抱著法條 講道理 別人有困難 大家嘗試去溝通看

只是我很好奇 車道不是有紅綠燈 現在用蜂鳴器很少見 了

如果是考慮視障者安全 ,聲音是可以調整 跟 住戶能接受噪音 我覺得 一定能找到平衡點

另外 5000 萬的房子 租金 才 8 萬。我覺得租客絕對買的起 ......... 只是在等什麼 崩

5000 萬 拿來套利 隨便 5-6% 年收 300萬 可以天天住5 星級 了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

第八項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表示承租人也是社區住戶的一份子

第九項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表示承租人也有擔任管理委員的資格

所以承租人也是有權利向社區管委會要求改善缺失.

以上認知若有誤,請提出糾正,感謝.

素還真真真 wrote:
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房客有無資格到場提案?(恕刪)


承租人跟區權人的差別在於所有權及表決權,而不是提案權.

但承租人只要得到區權人的委託書,就可以代表區權人在區權會參與表決.








素還真真真 wrote:
你講的不錯!就是蜂...(恕刪)


別亂扯!

那棟大樓蜂鳴器是裝在地下車道,地下車道本來就不該給人行走,這棟大樓的車道如果隨隨便便就讓人闖進去,那是警衛的責任吧!

有哪一條法規規定,大樓的地下車道,需要設置行人專用號誌?

素還真真真 wrote:
管委會的作用是區分所有權人權利,不是萬事通的管家,條例是內政部定的,不要張飛打岳飛。大笑

第二章的章名有"住戶"2字又如何?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沒有住戶會議,因為不夠格!懂!?

更直接簡單的比喻 → 台灣的任何選舉,外勞有沒有權力投票?外勞也住在台灣不是嗎?大笑(恕刪)

突破盲腸,神回覆

烏鴉1234 wrote:
警察最後不是有來嗎?怎麼只處理對熊提告的部份,沒有受理蜂鳴器的噪音問題?還有,如果派出所就可以主管這蜂鳴器的問題,這吳小姐直接報警就行啦。.(恕刪)

你也突破盲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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