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次方 wrote:
第八項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表示承租人也是社區住戶的一份子
第九項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表示承租人也有擔任管理委員的資格
你舉出的是第三條、第8第9項只是用辭定義解說而已,詳細的條文在此 ↓ ↓ ↓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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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講:就是你是屋主才能參加開會,房子是你的你才能當管理負責人,房子賣了就沒了。
否則隨便一個騙子,付幾個月房租就能當上主委,再把社區基金全部領走捲款而逃就好了啊!
全社區的人不就變傻瓜了?租房子的哪能有啥權利啊,主管機關又不是白痴。



有委託書是可以參加表決,重大決議時管委會也可以另訂規章不承認委託行為,看社區而定。
由以上的法條訂定,就知房客是沒任何權利的,防都來不及了,怎可能給房客任何權利?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