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D....租房子的不是人嗎?

HaN次方 wrote:
第八項
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表示承租人也是社區住戶的一份子

第九項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表示承租人也有擔任管理委員的資格

你舉出的是第三條、第8第9項只是用辭定義解說而已,詳細的條文在此 ↓ ↓ ↓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 ★ ★

白話講:就是你是屋主才能參加開會,房子是你的你才能當管理負責人,房子賣了就沒了。

否則隨便一個騙子,付幾個月房租就能當上主委,再把社區基金全部領走捲款而逃就好了啊!

全社區的人不就變傻瓜了?租房子的哪能有啥權利啊,主管機關又不是白痴。


有委託書是可以參加表決,重大決議時管委會也可以另訂規章不承認委託行為,看社區而定。

由以上的法條訂定,就知房客是沒任何權利的,防都來不及了,怎可能給房客任何權利?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jaar1234 wrote:
別亂扯!

那棟大樓蜂鳴器是裝在地下車道,地下車道本來就不該給人行走,這棟大樓的車道如果隨隨便便就讓人闖進去,那是警衛的責任吧!

有哪一條法規規定,大樓的地下車道,需要設置行人專用號誌?

已經跟你講了,管委會這個組織名冊是要送到縣市政府備查的,要拆蜂鳴器沒問題。

請房客自己去函市政府行文可拆,出事撞死人由市政府擔,一切依法處理,我沒意見。

我倒想看看誰敢說好,出了事情房客屁股拍拍走人!然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再一起上法院?
看完回文覺得很多人對居住的權利這檔事真的觀念很薄弱,

好像有人講找警察,警察就得處理解決? 錯!

如果今天是個人對個人扯上民法刑法警察才會處理,

住宅大樓屬於私人土地,警察很多事情無權介入

譬如在社區社區車道違停,酒駕肇事,警察根本沒皮條,因為是私人土地,不是公共道路,

即便在社區內酒駕撞車,警察最多只能進來紀錄,作為給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但無法開酒駕罰單

這道理就是,老子愛在自己的土地上喝酒開車你奈我何?

以此樓的案例,蜂鳴器屬於大樓公共設施,是保障全體住戶安全

並非個人住戶製造噪音影響他人,警察根本管不了!只能請管委會解決,

而有權利的只有房屋所有人要求管委會改善,租屋者根本沒有權利,

這種相關全體住戶安全的設施,管委會不會隨便更改,房屋所有權人最後一招是在住戶大會提出要求表決而已

因為這是建築原始設計,蜂鳴器本來就裝在那,你當初買房本來就要注意與承擔,

難道你買低樓層面馬路很吵,你就要求管委會替你家裝雙層玻璃?

又你家房間剛好在社區公設排風設備口很吵,你就要求管委會拆除或移動管線?

那人家花比你多錢買位置比你好,樓層較高的人都是傻子笨蛋?

人人都便宜買位置差的單位然後再跟管委會吵?

再來有人說車道上本來就不該有人行走在這?

請問那你要怎麼去牽車?用飛的?瞬間移動術?

那請問清潔人員如何打掃停車場?打掃車道?用隔空取物?

要辯護自己的論點沒問題,但請也提出合理的論點,

這種讓人摸不著頭緒的論點真的讓人無言,

租房子不是低人一等,但選擇房子時本來也就該看清楚想清楚,跟買房子一樣

今天你沒有權利卻去跟有權利的人硬凹要求大吵大鬧,

那被人看不起真的只是剛好而已,

此案租屋者找錯對象,他只能找房東,就這樣,

而他最多只能要求協商扣抵些房租,提前解約,自己滾蛋,

他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利去影響一整整個社區所有的人。








E見鍾情,獨E無二,The Best or Nothing, Only Mercedes-Benz!
居住安寧權噪音判例-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64 號
CA91007 wrote:
如果今天是個人對個人扯上民法刑法警察才會處理

意思是個人對上管委會警察不會處理?
CA91007 wrote:
好像有人講找警察,警察就得處理解決? 錯!

一定要找警察,
留下報案紀錄;
警察沒處理解決,
留下紀錄上到法院時也是有利的呈堂證據.
所以這動作一定要做,
免得上到法庭還要被人質疑怎麼都沒報過案?

CA91007 wrote:
而有權利的只有房屋所有人要求管委會改善,租屋者根本沒有權利

錯!
一定要找過管委會,
直接反應要做,
透過房東也做;
經歷這一過程,
管委會沒處理解決,
留下紀錄上到法院時也是有利的呈堂證據.
這些動作一定要做,
免得上到法庭還要被人質疑?
------

所以說這租客很聰明,
絕不簡單,
懂得一步一步進行,
留下處理過程的紀錄;
懂得蒐證,
讓事件在媒體曝光,
連名人都PK不過他們.

拍片的被錄影蒐證,
媒體人卻栽在媒體.
你們只繞著所有權談話題,
而沒看到人家高明的地方?
聽起來就是租大樓8萬的比不上租對面公寓2萬的。

租對面2萬的的,無論那棟大樓的噪音或排氣超過規定值,而被影響到。都不用透過房東,不須擁有所有權就能透過合理管道處理。

而且聽樓上一堆人說的:大樓好可怕。有蜂鳴器吵死人,沒蜂鳴器會撞死人。還有大樓的排氣,還有一堆公害。甚至還有很勢利的委員。如果沒有所有權,會求助無門?

看來租房還是避開大樓,尤其是自認為很豪的大樓。
sunhm wrote:
錯!
一定要找過管委會,
直接反應要做,
透過房東也做;
經歷這一過程,
管委會沒處理解決,
留下紀錄上到法院時也是有利的呈堂證據.
這些動作一定要做,
免得上到法庭還要被人質疑?
------

所以說這租客很聰明,
絕不簡單,
懂得一步一步進行,
留下處理過程的紀錄;
懂得蒐證,
讓事件在媒體曝光,
連名人都PK不過他們.

拍片的被錄影蒐證,
媒體人卻栽在媒體.
你們只繞著所有權談話題,
而沒看到人家高明的地方?

所以繞了一大圈,聰明的房客有提告噪音了嗎?好像沒耶,高明的房客是提告公然侮辱吧!
happywork01 wrote:
聽起來就是租大樓8萬的比不上租對面公寓2萬的。
租對面2萬的的,無論那棟大樓的噪音或排氣超過規定值,而被影響到。都不用透過房東,不須擁有所有權就能透過合理管道處理

本棟樓您最幽默
素還真真真 wrote:
聰明的房客有提告噪音了嗎?好像沒耶,高明的房客是提告公然侮辱吧!

人家的噪音問題都已經解決了,
現在是要精神賠償啦!

從美國回來,
3月份入住,
就懂得知法用法,
以後這社區沒人會得罪他們,
當然高明囉!

happywork01 wrote:
聽起來就是租大樓8萬的比不上租對面公寓2萬的。

你答對了!有管委會的大樓絕對是西瓜效應,一定是站區分所有權人這邊的。

膝蓋想也知道,誰有主導權就會偏袒誰,不可能偏袒一個外來客的!買不起大樓就

租公寓就好,硬往大樓沾光,只會自討沒趣而已,有錢人的勢利眼一向如此。
sunhm wrote:
人家的噪音問題都已經解決了,
現在是要精神賠償啦!

3月份從美國回來,
就懂得知法用法,
以後這社區沒人會得罪他們,
當然高明囉!

原告未必嬴,被告也未必輸,新聞的結尾也有專業律師指出 [恐怕難以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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