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實坪制且公設免費,才是揭露真實房價

實坪制房價如果會便宜當然好,不過講得沒實坪制房價就下不去,有了才能壓抑房價就真的好傻好天真.
一堆人在炒什麼日本都實坪制,但是真的去了解的又有誰?你以為日本建商都吃素?
我就不信了~自己了解了一下,還不就是日本法規是公設不計入可售面積,當然一定是實坪制.
所以法規可售10坪不會因為蓋了3坪公設就只能賣7坪,還是一樣可以蓋十坪.
公設建築成本會是建商吸收嗎?就算日本建商吃素,腦袋也不要變成木頭.
當我們理解房地產交易抽樣樣本的敘述統計,得到的資訊就蠻多的,若進一步去做推論統計,大概就知道台灣房地產市場母體的趨勢或樣貌。
黑大說的絕對值是在單一交易中,消費者衡量自己能力,能否購買的數值。
dancingra
我想這命題描述不夠具體,我不太明白你藉由樣本想知道母體的什麼事?很歡迎你能具體描述。
lawtaipei
可以深入討論
dajenwang wrote:
實坪制房價如果會便宜當然好


實坪制與房價會不會便宜無關。
價格是市場決定的。
政府的功能是導正市場的弊端。
實坪制意味著建商必須想盡辦法在出售專有部分獲利,公設部分濫竽充數是無效的。
法律課予建商提供合法安全住宅的義務,必須扎扎實實落在建商的肩膀上,讓建商無處可逃,更沒有一案建商生存的餘地才行,所以才會有大大引述外國立法例,指出公設部分的登記方式。
dajenwang
你如果有去確認台灣公設時,你會發現公設幾乎都是法規要求的,建商只是換個花樣就變成噱頭公設來圈錢. 沒有那些法規建商根本不想蓋,因為不當公設更賺.
lawtaipei wrote:
實坪制意味著建商必須想盡辦法在出售專有部分獲利,公設部分濫竽充數是無效的。
法律課予建商提供合法安全住宅的義務,必須扎扎實實落在建商的肩膀上,讓建商無處可逃,更沒有一案建商生存的餘地才行,所以才會有大大引述外國立法例,指出公設部分的登記方式。


你可以說理想,不炮你。

但請一併詳述中華民國民法中,不動產物權部份該如何修法,立法 ? 才能做到你的理想 ? 這不是嘴巴開火車,說外國可以,就一定沒問題,其他國家可不依中華民國法律執行。

所有事情,政府與法院,就是只能依中華民果法律行事。

這是最難的。台北市政府早就研究過了。

你還 law 開頭, 請依法論法,否則就是 "無法無天",辱沒你的暱稱。
omniyeh wrote:
但請一併詳述民法中,不動產物權部份該如何修法,立法 ? 才能做到你的理想 ? 這不是嘴巴講就好,所有事情,政府與法院,只能依法行事。這是最難的。台北市政府早就研究過了。


這個議題與所有權的關係十分密切,區分所有是所有權的型態之一,也是都市裡最常見的居住型態。
民法中談到區分所有概念的條文只有區區幾個條文而已,第799條、第799條之1、第799條之2、第800條、第800條之1,扣掉過橋條款,內容就更少了。要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部特別法,才能詳盡規範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
實施實坪制,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是否維持現在的設計?恐怕要大幅更動。
讓我們反思一下,共有部分有一些是法律強制建商提供安全、適宜的住宅所必需的,另外有一部分是建商利用法律賦予的優惠搶建的,這些所有權在移轉給消費者之後,建商完成獲利,維運的責任在消費者。若有瑕疵,殷實的建商傻傻被求償(債權關係),比較奸詐的就是一案建商,讓消費者找不到人。
有沒有辦法綁住建商?已經有大大提出外國立法例了,但各位都不想聽。
窮人有社會住宅住就很開心了XDD


erichuang801 wrote:
最進板橋有一個預售,其中有4戶一坪8x萬,最高一坪87萬,比其他人平均77萬一坪高出許多,實價登錄有註明:含約定專用的公設。簡單講,一坪多10萬買公設,然後自己用。


敝人在尋屋買屋過程中遇過幾個實例,建商在二樓規劃露台,在建造過程中吊掛建材中繼,大樓蓋好後又可拿露台吸引買方可以使用種花草視野好看或運動漫步之類,要買方出錢買露台,建商真是一魚兩吃.
露台也沒權狀,有些買方就真的看上有露台,願花錢買,但,敝人不會買這種戶型.
露台會有樓上住戶偶不小心或隨手丟垃圾掉衣物的問題,也有風沙要打掃的問題.
dancingra
我談過的建案,露台戶是公設,在分管契約上有明定其使用權以及使用限制(但沒有所有權)。的確有人愛,但也有人不愛。
lawtaipei wrote:
實施實坪制,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是否維持現在的設計?恐怕要大幅更動。
讓我們反思一下,共有部分有一些是法律強制建商提供安全、適宜的住宅所必需的,另外有一部分是建商利用法律賦予的優惠搶建的,這些所有權在移轉給消費者之後,建商完成獲利,維運的責任在消費者。若有瑕疵,殷實的建商傻傻被求償(債權關係),比較奸詐的就是一案建商,讓消費者找不到人。
有沒有辦法綁住建商?已經有大大提出外國立法例了,但各位都不想聽。


"運維" 與 "所有",你在混淆甚麼 ? 這裡面還雜有 "保固" ??? 甚麼跟甚麼亂七八糟的。

哀 ! 乾脆直接問要改哪個部分。

中華民國民法 第 758 條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2.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公設若不要錢,那登記給誰 ? 所有權是誰的 ? 區權人,在沒登記之下,被別人拿走不動產物權所有權,在中華民國民法架構下,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建商房都賣完了,還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公設,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請問怎麼辦 ?

你幫幫忙,一併想好這句怎麼改 ? 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他位階高於民法嗎 ?

還國外法令嘞 ! 你看過中華民國法官宣讀英美法判案的 ?

你暱稱開頭是 law 還是 lie 啊 ?
lawtaipei wrote:
實坪制與房價會不會便宜無關。
價格是市場決定的。
政府的功能是導正市場的弊端。
實坪制意味著建商必須想盡辦法在出售專有部分獲利,公設部分濫竽充數是無效的。
法律課予建商提供合法安全住宅的義務,必須扎扎實實落在建商的肩膀上,讓建商無處可逃,更沒有一案建商生存的餘地才行,所以才會有大大引述外國立法例,指出公設部分的登記方式。



我知道你沒買過房

旦..買過車嗎??

你跟賣車的講..

你賣車要老實啊...

車商要把車子的部份專注在車子本身

而不是加了一堆電子配置就一直漲上去

車商不該在上面加任何的電子配備騙錢...

那些東西我都不想買..憑什麼要我買單

把他拆掉...不然就不可以算我錢

你認為這要求合理嗎??






我一直問你..全世界是不是只有台灣有公設的問題

旦你永遠不敢回答..

一直問A答B的亂跳...

你當你L.A. Boyz啊..

跳 跳 跳乎伊爽

跳 跳 跳乎伊勇

跳 跳 跳甲要起瘋

跳 跳 沒跳凍未著

認真一點好嗎

你說的沒錯價格是市場決定的

那你為什麼就是沒辦法接受現實

現在的價格..就是市場決定出來的結果

這也是時下年輕人自己造就的問題

誰叫你們非市區不住
lawtaipei wrote:
實施實坪制,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是否維持現在的設計?恐怕要大幅更動。

今天若你奮鬥 30 年,買下一間房想留給孩子,結果有人說要改法律定義,把你 30 年心血之中 7~10 年(公設 25%~33%)無償剝奪掉,讓你失去對其之所有權(與控制權),為了你的孩子,你要不要出來抗爭?這些人很多是跟你一樣的殷實勤懇的薪資族,可否因現在年輕的無屋族的一己之私,毀掉過去遵奉國家土地政策乖乖付錢置產的人,他們甚至花了一輩子養大孩子們,成為國家的勞動力,同時自己累得一身是病,這點您可以想一想。

大幅更動?慎之。

lawtaipei wrote:
讓我們反思一下,共有部分有一些是法律強制建商提供安全、適宜的住宅所必需的,另外有一部分是建商利用法律賦予的優惠搶建的,這些所有權在移轉給消費者之後,建商完成獲利,維運的責任在消費者。若有瑕疵,殷實的建商傻傻被求償(債權關係),比較奸詐的就是一案建商,讓消費者找不到人。
有沒有辦法綁住建商?已經有大大提出外國立法例了,但各位都不想聽。


我不明白這部分跟實坪(專有)有什麼關係?這似乎是在談建造品質與保固?而所謂綁住建商是指建商要來修理什麼漏水或磁磚不平一類?所謂實坪虛坪之爭,概指專有部分佔比過少引發購屋者不滿之事,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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