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aipei wrote:
實坪制意味著建商必須想盡辦法在出售專有部分獲利,公設部分濫竽充數是無效的。
法律課予建商提供合法安全住宅的義務,必須扎扎實實落在建商的肩膀上,讓建商無處可逃,更沒有一案建商生存的餘地才行,所以才會有大大引述外國立法例,指出公設部分的登記方式。
你可以說理想,不炮你。
但請一併詳述中華民國民法中,不動產物權部份該如何修法,立法 ? 才能做到你的理想 ? 這不是嘴巴開火車,說外國可以,就一定沒問題,其他國家可不依中華民國法律執行。
所有事情,政府與法院,就是只能依中華民果法律行事。
這是最難的。台北市政府早就研究過了。
你還 law 開頭, 請依法論法,否則就是 "無法無天",辱沒你的暱稱。
omniyeh wrote:
但請一併詳述民法中,不動產物權部份該如何修法,立法 ? 才能做到你的理想 ? 這不是嘴巴講就好,所有事情,政府與法院,只能依法行事。這是最難的。台北市政府早就研究過了。
這個議題與所有權的關係十分密切,區分所有是所有權的型態之一,也是都市裡最常見的居住型態。
民法中談到區分所有概念的條文只有區區幾個條文而已,第799條、第799條之1、第799條之2、第800條、第800條之1,扣掉過橋條款,內容就更少了。要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部特別法,才能詳盡規範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
實施實坪制,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是否維持現在的設計?恐怕要大幅更動。
讓我們反思一下,共有部分有一些是法律強制建商提供安全、適宜的住宅所必需的,另外有一部分是建商利用法律賦予的優惠搶建的,這些所有權在移轉給消費者之後,建商完成獲利,維運的責任在消費者。若有瑕疵,殷實的建商傻傻被求償(債權關係),比較奸詐的就是一案建商,讓消費者找不到人。
有沒有辦法綁住建商?已經有大大提出外國立法例了,但各位都不想聽。
lawtaipei wrote:
實施實坪制,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是否維持現在的設計?恐怕要大幅更動。
讓我們反思一下,共有部分有一些是法律強制建商提供安全、適宜的住宅所必需的,另外有一部分是建商利用法律賦予的優惠搶建的,這些所有權在移轉給消費者之後,建商完成獲利,維運的責任在消費者。若有瑕疵,殷實的建商傻傻被求償(債權關係),比較奸詐的就是一案建商,讓消費者找不到人。
有沒有辦法綁住建商?已經有大大提出外國立法例了,但各位都不想聽。
"運維" 與 "所有",你在混淆甚麼 ? 這裡面還雜有 "保固" ??? 甚麼跟甚麼亂七八糟的。
哀 ! 乾脆直接問要改哪個部分。
中華民國民法 第 758 條 1.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2.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公設若不要錢,那登記給誰 ? 所有權是誰的 ? 區權人,在沒登記之下,被別人拿走不動產物權所有權,在中華民國民法架構下,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建商房都賣完了,還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公設,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請問怎麼辦 ?
你幫幫忙,一併想好這句怎麼改 ? 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他位階高於民法嗎 ?
還國外法令嘞 ! 你看過中華民國法官宣讀英美法判案的 ?
你暱稱開頭是 law 還是 lie 啊 ?
lawtaipei wrote:
實坪制與房價會不會便宜無關。
價格是市場決定的。
政府的功能是導正市場的弊端。
實坪制意味著建商必須想盡辦法在出售專有部分獲利,公設部分濫竽充數是無效的。
法律課予建商提供合法安全住宅的義務,必須扎扎實實落在建商的肩膀上,讓建商無處可逃,更沒有一案建商生存的餘地才行,所以才會有大大引述外國立法例,指出公設部分的登記方式。
我知道你沒買過房
旦..買過車嗎??
你跟賣車的講..
你賣車要老實啊...
車商要把車子的部份專注在車子本身
而不是加了一堆電子配置就一直漲上去
車商不該在上面加任何的電子配備騙錢...
那些東西我都不想買..憑什麼要我買單
把他拆掉...不然就不可以算我錢
你認為這要求合理嗎??
我一直問你..全世界是不是只有台灣有公設的問題
旦你永遠不敢回答..
一直問A答B的亂跳...
你當你L.A. Boyz啊..
跳 跳 跳乎伊爽
跳 跳 跳乎伊勇
跳 跳 跳甲要起瘋
跳 跳 沒跳凍未著
認真一點好嗎
你說的沒錯價格是市場決定的
那你為什麼就是沒辦法接受現實
現在的價格..就是市場決定出來的結果
這也是時下年輕人自己造就的問題
誰叫你們非市區不住
lawtaipei wrote:
實施實坪制,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是否維持現在的設計?恐怕要大幅更動。
今天若你奮鬥 30 年,買下一間房想留給孩子,結果有人說要改法律定義,把你 30 年心血之中 7~10 年(公設 25%~33%)無償剝奪掉,讓你失去對其之所有權(與控制權),為了你的孩子,你要不要出來抗爭?這些人很多是跟你一樣的殷實勤懇的薪資族,可否因現在年輕的無屋族的一己之私,毀掉過去遵奉國家土地政策乖乖付錢置產的人,他們甚至花了一輩子養大孩子們,成為國家的勞動力,同時自己累得一身是病,這點您可以想一想。
大幅更動?慎之。
lawtaipei wrote:
讓我們反思一下,共有部分有一些是法律強制建商提供安全、適宜的住宅所必需的,另外有一部分是建商利用法律賦予的優惠搶建的,這些所有權在移轉給消費者之後,建商完成獲利,維運的責任在消費者。若有瑕疵,殷實的建商傻傻被求償(債權關係),比較奸詐的就是一案建商,讓消費者找不到人。
有沒有辦法綁住建商?已經有大大提出外國立法例了,但各位都不想聽。
我不明白這部分跟實坪(專有)有什麼關係?這似乎是在談建造品質與保固?而所謂綁住建商是指建商要來修理什麼漏水或磁磚不平一類?所謂實坪虛坪之爭,概指專有部分佔比過少引發購屋者不滿之事,是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