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很有勇氣 上56台
但政治上這是不智的
確認了幾件事
1. 高等行政法院 是王先生 打的官司(沒有請律師)
雖然打輸,我不知道在這裏法律系的學生
有沒有能力寫這份狀紙,打得比王先生強
現在看這份 王家被打得很慘,可是這是大家一直討論過 才知道的
而王先生 當初沒有什麼判決例子可參考,還能打成這樣
法律程度並不弱
我太小看建築系的王先生了
法律程度遠遠勝於我
2. 開始有人拿判決書直接質疑王先生
王先生就開始閃了
到底有沒有收到的問題
如果王先生說得是實話
把所有卷宗證據公開
就可證明 法官用了發信主義
其他 並未認真查證
不過相信王先生是不敢這樣做的
因為法院 的證物 有無證據能力 有無證據力
王先生自己最清楚
另外若是建商 做假證據 ,是涉及偽證罪的
如做假,王先生該告發 刑事偽證罪
若真的建商 偽證,那建商就死定了
但是 從判決書來看,法官根本是 狂K 王家
為什麼都市內都更要把畸零地跟袋地,裡地包含進來?
因為台灣早期的農田,各自持分大小都不同,形狀也各式各樣
後來開始重劃後,多多少少會有些零碎地或過小的土地夾在中間
這是現在可以上網查的地籍圖資料,其中形狀不是直線,交角的多半是以前的農田
http://easymap.land.moi.gov.tw/
後來開始實施容積管制及騎樓退縮地,人行道的限制
就開始有很多糾紛了
有些地一但鄰居房子蓋了,被夾在裡面,或是面積特別小,根本無法自行興建
才弄出個畸零地使用規則,各地方政府再制定畸零地管制條例
為了避免過小的土地,變成永久無法建築的土地,造成所有權人的損失
變成,臨接畸零地的土地要興建時,必須確保畸零地未來能獨自興建(旁邊還有土地沒蓋)
或是合併畸零地後再興建(就是要你去跟畸零地土談購買土地)
這樣又來個問題了,因為怕畸零地浪費,造成臨接畸零地最後一筆空地的地主
必須要跟畸零地地主談購買,造成很多人故意開口賣高價
有些xx蟑螂磚門找這種屎地買來等著鄰居蓋房子
』
以上……
一、如果畸零地必須納入「都更」,就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就是法條要件內容。
二、政府原本就必須維護擁有各種「地樣」土地住屋的權益。
第一點,現在並沒有明確的法條要件,只有用「多數決」的都更條例。這個部份,原本就是法律明確的缺失,也違犯了憲法基本精神。即便很網友不認同,但,憲法是不會因為人們輕視她,就不看顧他們。只要畸零地的法律要件規劃好並公佈,就可通知。
第二點,只要畸零地的法律要件規劃好並公佈,就可以事先通知畸零地主,除了讓畸零地地主能事先擁有該土地未來使用方式的概念,從而計劃畸零地的使用方式。近年來的公共建設,要求的是什麼呢?就是要求一定要有殘障設施,以保障殘障人士通行與生活的使用。這種現代民主國家的善良精神,體現的就是一個完整人本精神:為對方的權益著想,這是公部門應該做的。
『
早期都市更新時,並沒限制要跟畸零地合併更新
而且門檻要95%,所以很多為了省麻煩,繞過去
後來又出現很多問題,一些在巷道,大樓前圍圍牆劃自有範圍抗議的
就是這類被忽略掉的畸零地,或是主張私設道路產權的
所以現在都市更新又改了,必須確保鄰地已後可以獨自興建(非畸零地)
不然必須納入檢討,又因為之前通過門檻因素,為了避免少數人開高價造成停擺
把門檻降為4/5
』
以上…
此段所述,確實與王家的情況無關。
一、並未:主張私設道路產權。
二、並未:在巷道,大樓前圍圍牆劃自有範圍抗議。
三、並非:少數人開高價造成停擺。
因為王家沒有參與都更的意願。
『
今天回到王家案為什麼跟其他都更案不同
因為王家的土地會因為沒有建築線,以後無法申請建照,都市更新初期審議就會被要求納入
也說過王家的土地不是沒有解,要求劃出袋地通行權,買別人的地來
最重要的是要去協調會提出反對,ok?
郭元益提出了,另2戶提出了,小廟提出了,因為他們都臨接道路沒有建築線問題就可以排除
王家土地因為取得不了建築線,才要去協調會提出異議,解決建築線問題
』
以上……
一、並不會因為沒有建築湶,以後無法申請建照。
因為,王家現在住得好好的,房子也剛翻修過,只要維持其現在住的權益即可。
二、最重要的是要去協調會提出反對?
並非如此,不去,就是反對。ok?這麼簡單的道理,所有人都知道。
三、王家土地因為取得不了建築線,才要去協調會提出異議,解決建築線問題
王家的問題,並不是建築線的問題,而是他們家自己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私人問題;協調會是那些「願意參與都更人」與建商及市府的問題。
『
-->很多人都說他們是自有產權,不都更不行噢
可以阿,去讓自家地保持合法就可以
-->不知道要參加會議反對不行噢
依法院判決,他們家不是不知道,是不去解決,不去協調
一碼歸一碼 , 其他人不加入是他們的自由
王家的土地就是因為有建築法的問題
早在捷運劃過就存在袋地的問題了
』
以上…
一、王家從來沒有犯法,只要保持自始合法狀態即可。
二、王家從來不需要參與反對什麼,因為他們家並沒有參與都更。
三、捷運在王家屋旁,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造成「噪音」問題,增加其建築「隔音」負擔,並造成沒有道路空間可以停放車輛的損失。
如今,房子又被拆了。
pensees wrote:
『為什麼都市內都更要...(恕刪)
我知道王家現在覺得莫名被畫入,然後要都更,不想去就被通過了
以地籍來看,從捷運畫過他們家前面時
就已經變成沒有建築線的土地了
(在此之前的原貌就不得而知了)
再說到畸零地,因為鄰近土地要都市更新,範圍又將王家土地包在內部
台北市都市計畫中,要確保鄰地將來可自行建築,不然就得畫入(跟畸零地自治條例類似)
說白了就是太雞婆,怕現在隔壁都市更新下去,將來畸零地就不能蓋了
所以現在要都市更新的實施方要去找畸零地地主協調
看要給畸零地通行權還是畸零地併入都市更新
至於王家沒有都市更新的意願,這在都市更新中得併入
法律對於不知情的情況是對地主有利,但是王家有收到協調信,有議價
在法院才被判敗訴,這在判決書內有寫
今天前後加起來3,4x戶都知道要都市更新,怎麼王家還會不知道
他們家中間夾了另一戶願意都市更新
協調信的事不能說不知道,主因是不去協調
(協調過後失敗被大吃小,就是另一種情況了)
pensees wrote:
一、如果畸零地必須納入「都更」,就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就是法條要件內容。
二、政府原本就必須維護擁有各種「地樣」土地住屋的權益。
第一點,現在並沒有明確的法條要件,只有用「多數決」的都更條例。這個部份,原本就是法律明確的缺失,也違犯了憲法基本精神。即便很網友不認同,但,憲法是不會因為人們輕視她,就不看顧他們。只要畸零地的法律要件規劃好並公佈,就可通知。
第二點,只要畸零地的法律要件規劃好並公佈,就可以事先通知畸零地主,除了讓畸零地地主能事先擁有該土地未來使用方式的概念,從而計劃畸零地的使用方式。近年來的公共建設,要求的是什麼呢?就是要求一定要有殘障設施,以保障殘障人士通行與生活的使用。這種現代民主國家的善良精神,體現的就是一個完整人本精神:為對方的權益著想,這是公部門應該做的。
第一點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14條
第二點 可以自行參照第一點的條文
pensees wrote:
此段所述,確實與王家的情況無關。
一、並未:主張私設道路產權。
二、並未:在巷道,大樓前圍圍牆劃自有範圍抗議。
三、並非:少數人開高價造成停擺。
因為王家沒有參與都更的意願。
王家改變袋地現況就能退出都更。
pensees wrote:
一、並不會因為沒有建築湶,以後無法申請建照。
因為,王家現在住得好好的,房子也剛翻修過,只要維持其現在住的權益即可。
二、最重要的是要去協調會提出反對?
並非如此,不去,就是反對。ok?這麼簡單的道理,所有人都知道。
三、王家土地因為取得不了建築線,才要去協調會提出異議,解決建築線問題
王家的問題,並不是建築線的問題,而是他們家自己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私人問題;協調會是那些「願意參與都更人」與建商及市府的問題。
第一點 因為王家建物建於法規規定前, 就現行法規的確無法申請建照, 因為會違反建築法第42條。
第二點 王家不解決袋地問題以前, 即使參加協調會提出反對也沒用, 因為未改變袋地現狀前讓他退出是違法。
第三點 就是建築線問題, 討論法律問題請從法條著手, 跟調味料並無關連。
pensees wrote:
一、王家從來沒有犯法,只要保持自始合法狀態即可。
二、王家從來不需要參與反對什麼,因為他們家並沒有參與都更。
三、捷運在王家屋旁,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造成「噪音」問題,增加其建築「隔音」負擔,並造成沒有道路空間可以停放車輛的損失。
如今,房子又被拆了。
第一點 當年無法可合, 就現今眼光看是違法, 但法律不溯及既往。
第二點 他們有參與, 一開始就在都更範圍內, 所以需要提出異議退出。
第三點 捷運淡水線原址為台鐵淡水線, 本來就不能停放車輛, 而且可能更吵, 再說淡水線鐵路西元1901年就開通了。
你還是就法論法比較適當。
locomo wrote:
我知道王家現在覺得莫名被畫入,然後要都更,不想去就被通過了
以地籍來看,從捷運畫過他們家前面時
就已經變成沒有建築線的土地了
(在此之前的原貌就不得而知了)
再說到畸零地,因為鄰近土地要都市更新,範圍又將王家土地包在內部
台北市都市計畫中,要確保鄰地將來可自行建築,不然就得畫入(跟畸零地自治條例類似)
說白了就是太雞婆,怕現在隔壁都市更新下去,將來畸零地就不能蓋了
所以現在要都市更新的實施方要去找畸零地地主協調
看要給畸零地通行權還是畸零地併入都市更新
以上……
謝謝您的解釋。
我認為,這不是雞婆,這種考慮是應該的。
一、必須尊重畸零地或袋形地地主意願。
二、有別於畸零地或袋形地長久居住之地主身份的蟑螂戶,應以專案調查確認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