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區域專用權務必要有白紙黑字同意書的保障

要買房子的人要注意唷~~~~
買的時候,如果有獲得一些權利,請務必要白紙黑字的寫下來,
免得未來賣你的人反悔,還要扯上法院去糾纏不清~~

以下是一個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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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棟公寓住戶同意頂樓住戶取得頂樓使用權,事後反悔想索回權利,法院判敗訴。

已同意專用權,則無權要求返回

民國77年間,高姓男子將自家公寓四樓及頂樓陽台賣給林姓男子,並與同棟其他親屬共同簽下頂樓使用權授予林姓男子。林姓男子獲全棟住戶簽下同意書後取得頂樓專用權十多年後,高姓男子見北市房價上漲,想要回頂樓使用權而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頂樓平台既已經由全棟住戶同意林姓男子之專用權,則返回權利之要求不具正常性,判高姓住戶敗訴,林某不需返還頂樓使用權。

本案原告高某主張,自己住家3樓,在77年間就簽同意書,讓4樓的林某全權使用頂樓,但公寓大樓頂樓應屬全體住戶使用,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返回頂樓使用權,遂提出告訴。

被告林某主張,自己是獲高某等全棟住戶同意使用頂樓,並出示全棟住戶簽名的同意書,且當時對於頂樓部分亦向高某支付新台幣數十萬元購買。林某認為,既然已經授權頂樓專用權,且林某亦提供全棟住戶都有通往頂樓的鑰匙供逃生使用,則高某反悔已授權之權力提出訴訟,違反「誠信原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頂樓平台用途,雖是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之用,但亦屬得指定專用之共有部份,高某及全棟住戶既然已明確授予林某專用權,則此頂樓「專用權」實屬有效,因此判高某之要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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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千金買房、萬金買鄰,還好我沒有遇到這種惡鄰居,
希望大家以後在買房子的時候也要特別小心,
空口絕對無憑,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對自己才有保障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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