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目前房子貸款有一部份用政府的優惠貸款,一部份用銀行本來的貸款,
這樣去年的繳息清單就變成了兩份
但是報稅軟體用列舉時只能選其中一份
不過兩份其實都是同一屋,應該不違反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的原則吧...

所以這樣可以報兩份嗎?還是說就真的只能選其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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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兩份利息支出報在一起就可以
報稅是以納稅人同一戶為基準
上週五我也是碰到同樣問題
打點話問國稅局的
Gradius wrote:
所以這樣可以報兩份嗎?還是說就真的只能選其中一份?


自己加起來...
感謝回應~
結果倒頭來還是要自己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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