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需求要換租大一點的房子。日前在某縣市跟租屋管理中心人員一起看租屋的案件。
其中一戶有達到我的要求,現場看屋也沒問題。
於是就到管理中心對於租金內容做討論(希望屋主調降租金並增加我要的東西),並於要約書上註明生效日6/30並附上斡旋金(6/30為管理中心與屋主協調租金內容到期的日期)
但問題來了,第二天小弟某些因素需終止合約
如果房客終止合約需賠償所有斡旋金(屋主一半,管理中心一半)。
但如果屋主不答應租屋,則斡旋金自然無須賠償
問題一:等到今天最後一天屋主確定要出租,但屋主人在國外因此要約書上並沒有屋主簽名,請位這樣要約書是否具有效力?還是屋主將房屋委託管理中心,只要管理中心收到屋主同意就算生效?
問題二:類似這種問題我要到哪各單位申訴?